回複:沒有任何法律規定一個人隻能遞交一個I-485,但是如果你的兩個

我的兩份申請都是EB1 I-140。其中, TSC為自己的名義申請的,而NSC是Employer based 名義申請的。請教,如果對NSC提出Withdrow I-140的申請並說明在TSC的I-140 approved,這是否會對TSC的I-485有影響呢?謝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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