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非是個人聲明書,否則並不需要在美國的公證

以前遇到這樣的情況,有位弟兄因為做化學試驗太多,手上的指紋被腐蝕得很厲害,打了三次指紋都被reject,就是指紋在儀器上不能顯示出來,最後移民局讓他自己做宣誓書,宣誓證明以前沒有犯過罪,(他也是在遞交I-485時主動承認自己以前是黨員,而在麵談後獲得批準的,移民官讓他舉手宣誓自己說的都是真話,現在和今後都沒有,也將不會為中國政府工作,之後就批準了)他被要求在聲明上做公證,證明是他本人簽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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