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來源: 大豆腐 2006-08-11 20:20:12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7713 bytes)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發文單位:中國科學院
發布日期:2000-8-1
執行日期:2000-8-1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

  第二節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

  第三節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三章 評審機構和程序

  第一節 評審機構

  第二節評審程序

  第四章 推薦條件及要求

  第五章 異議及處理

  第六章 授獎

  第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貫徹實施《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暫行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科學、公正地進行院科學技術獎的評審,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推薦、評審、授予等有關獎勵活動。

  第三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推薦、評審和授予,實行公開、公平、科學、公正原則,不受任何組織或者個人的非法幹涉。

  第四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授予做出重大科學發現、重大技術發明或者在應用推廣先進科學技術成果,完成重大科學技術工程計劃、項目等方麵做出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單位。在科學技術研究、開發中主要從事管理和輔助工作的人員或者單位不得作為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獲獎者。

  第五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是中國科學院授予科技工作者和單位的榮譽,授獎不決定科學技術成果的權屬。

  第六條 中國科學院獎勵管理部門(綜合計劃局)負責院科學技術獎評審的組織管理工作,成果專利處負責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獎勵範圍和評審標準

  第一節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

  第七條 《條例》第五條(一)所稱“前人尚未發現或者尚未闡明”,是指該項自然科學新發現為國內外首次發現,且主要論著為國內外首次發表,並在科學理論、學說上有創見,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創新,以及在基礎數據的收集和綜合分析上有創造性和係統性的貢獻。

  《條例》第五條(二)所稱“具有重大科學價值”,是指在學術上處於國際領先或者先進水平,對於推動科學技術進步有重大意義,或者對於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條例》第五條(三)所稱“得到國內外自然科學界公認”,是指主要論著已在國內外公開發行的學術期刊上發表或者作為學術專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學結論已為國內外同行引用。

  第八條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推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主要論著的作者,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總體學術思想、研究方案,並親自指導研究工作。

  (二)發現與闡明重要科學現象、特性和規律,或者是創立科學理論和學說,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以及對重要基礎數據進行收集和綜合分析等。

  (三)解決關鍵性學術疑難問題或者實驗技術難點。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每項授獎人數不超過5人。

  第九條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推薦成果的主要完成單位必須在成果的研究過程中,主持或參與研究計劃的製訂及組織實施,並提供技術、經費或設備等條件,對該項成果的研究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

  授獎單位必須是主要完成人所在的單位。

  第十條 與國外學術機構和人員合作取得的重大發現,如果其主要學術思想和主要研究工作由我院科技工作者完成的,並由國外學術機構和人員提供書麵證明材料的,可向院推薦。

  第十一條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獲獎成果等級的評審標準為:

  (一)在科學上取得突跛性,學術上為國際領先,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廣泛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相關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在科學上取得重要的發展,學術上為國際先進,並為學術界所公認和引用,推動了本學科或者其分支學科的發展,或者對經濟建設、社會發展有較大影響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十二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一等獎科技成果可評為綜合重大成果:

  (一)在完成國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務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長、投資大;

  (三)完成單位和參加研究的科技人員多;

  (四)研究任務涉及學科和技術領域多、影響大。

  第二節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

  第十三條 《條例》第六條所稱的產品包括各種儀器、設備、器械、工具、零部件等;工藝包括工業、農業、醫療衛生和國家安全領域的各種技術、方法等;材料包括用各種方法獲得的新物質等;係統是指產品、工藝和材料的技術綜合。

  技術發明獎的授獎範圍不包括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複實現的技術。

  第十四條 《條例》第六條(一)所稱“已申請專利”,是指項技術發明已在國家知識產權局申請專利。

  《條例》第六條(二)所稱“具有先進性和創造性”,是指該項技術發明與國內外已有同類技術相比較,其技術構思有實質性的特點和顯著的進步,主要性能(性狀)、技術經濟指標、科學技術水平及其促進科學技術進步的作用和意義等方麵綜合優於同類技術。

  《條例》第六條(三)所稱“經實施,創造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是指該項技術發明成熟,並實施應用一年以上取得較好的效果。直接關係到人身和社會安全的技術發明成果,如動植物新品種、藥品、食品、基因工程技術等,在未獲得行政機關審批之前,不得推薦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

  第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人應當是一項重大技術發明的部分或全部創造性技術內容的獨立完成人。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每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為:

  一等獎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等獎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

  第十六條 在國外或者在我國的外資機構作出的重大技術發明,如果證明其知識產權歸我院科技工作者或者單位,並符合《條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且該項技術發明的實施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作出貢獻的,可向院推薦。

  第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發明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所在單位對該發明的完成起重要作用的單位。

  第十八條 中國科學院技術發明獎獲獎成果等級的評審標準為:

  (一)屬國內外首創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獨特,技術上有重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領先水平,推動了相關領域的技術進步,已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一等獎。

  (二)屬國內外首創,或者國內外雖已有、但尚未公開的重大技術發明,技術思路新穎,技術上有較大的創新,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同類技術的先進水平,對本學科領域的技術進步有推動作用,並產生了明顯的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十九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一等獎科技成果可評為綜合重大成果:

  (一)在完成國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務中取得的科技戚果;

  (二)研究周期長、投資大;

  (三)完成單位和參加研究的科技人員多;

  (四)研究任務涉及學科和技術領域多、影響大。

  第三節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條 《條例》第七條所稱“技術開發類”,是指在科學技術研究和技術開發活動中,完成具有重大創新的產品、技術、工藝、材料、設計和生物品種及其應用推廣。

  《條例》第七條所稱“社會公益類”,是指在標準、計量、科技信息、科技檔案等科學技術基礎性工作和自然資源調查、環境保護、管理科學、自然災害監測預報和防治等社會公益性科學技術事業中取得的重大科技成果及其應用推廣。

  《條例》第七條所稱“國家安全類”,是指在國防、國家安全等領域為推進國防現代化建設、增強國防實力和保障國家安全方麵取得的重大成果。

  《條例》第七條所稱“重大工程類”,是指列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重大綜合性科學技術(國防)工程。

  第二十一條 在獲獎的重大工程項目中完成的科學發現、技術發明或者其他單項科技成果,符合《條例》和本實施細則的規定,可以另行推薦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二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提出和確定項目的總體技術方案;

  (二)在關鍵技術和疑難問題的解決中做出重大技術創新。

  (三)在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技術實施過程中做出重要貢獻。

  (四)在應用推廣過程中做出創造性貢獻。

  第二十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是指在成果研製、開發、投產應用和推廣過程中提供技術、設備和人員等條件,對成果的完成起到重要作用的單位。行政管理部門一般不得作為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主要完成單位。

  第二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每項授獎人數和授獎單位數為:

  一等獎人數不超過15人,單位不超過10個;

  二等獎人數不超過10人,單位不超過7個;

  第二十五條 在國外或者在我國的外資機構作出重大科技成果的,如果其知識產權歸我院科技工作者或單位,並符合《條例》及本實施細則的規定,且該成果的實施對我國的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突出貢獻的,可向院推薦。

  第二十六條 推薦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的成果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技術創新性突出,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特別是在高新技術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產業的主導技術和名牌產品,或者應用高新技術對傳統產業進行裝備和改造,通過技術創新,提升傳統產業,增加行業的技術含量、提高產品附加值,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行業發展中的熱點、難點和關鍵問題,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行業的領先水平。

  (二)經濟效益或者社會效益顯著,所開發的成果經過一年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很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實現了技術創新的市場價值和社會價值,為經濟建設、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了重大貢獻。

  (三)推動行業科技進步作用明顯:成果的轉化程度高,具有較強的示範、帶動和擴散能力提高了行業的整體技術水平、競爭能力和係統創新能力,促進了產業結構的調整、優化、升級及產品的更新換代,對行業的發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二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成果的評審標準為:

  (一)技術開發類: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高,創造了重大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成果轉化程度較高,創造了顯著經濟效益,對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產業結構調整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二)社會公益類:

  在技術和方法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際先進水平、並在行業得到廣泛應用,取得重大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了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在行業較大範圍應用,取得了顯著社會效益,對科技發展和社會進步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三)國家安全類:

  在技術上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很大,總體技術超過或者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應用效果十分突出,取得了重大的社會效益,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在技術上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較大,總體技術接近國際先進水平,應用效果突出,取得了顯著社會效益,對國防建設和保障國家安全有較大作用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四)重大工程類: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係統管理方麵有重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重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一等獎。

  團結協作、聯合攻關,在技術和係統管理方麵有較大創新,技術難度和工程複雜程度較大,總體技術水平、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國內領先水平,並接近國際先進水平,取得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對推動本領域的科技發展有較大意義的,可以評為二等獎。

  第二十八條 對符合下列條件的一等獎科技成果可評為綜合重大成果:

  (一)在完成國家和院重大科研任務中取得的科技成果;

  (二)研究周期長、投資大;

  (三)完成單位和參加研究的科技人員多;

  (四)研究任務涉及學科和技術領域多、影響大。

第三章 評審機構和程序

  第一節 評審機構

  第二十九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負責對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進行宏觀管理和指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研究、解決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重大問題;

  (二)為完善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委員10-15人,主任委員由中國科學院領導擔任,設副主任委員1-2人。中國科學院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由評審委員會的正、副主任及有關局長組成。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實行聘任製,每屆任期3年。

  第三十一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委員會下設中國科學院評審委員會,其主要職責是:

  (一)負責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評定工作;

  (二)負責審定院推薦的國家科學技術獎成果;

  (三)研究、解決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工作中出現的有關問題;

  (四)為完善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工作握供谘詢意見。

  第三十二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5至6人、委員若幹人。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實行聘任製,每屆任期3年。

  第三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設立專門小組,負責國家安全等成果的評審。

  第三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設立數理、化學、生物、地學、技術、國家安全和管理科學等專業評審組。

  專業評審組的任務:

  (一)負責本專業評審組範圍內的院科學技術獎的初評工作,並將結果報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二)對有爭議的成果提出處理意見,報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

  第三十五條 專業評審組設組長1人,副組長1-2人,委員若幹人,任期一年。組長由院科學技術評審委員會主任確定,副組長和委員由組長與有關部門協商提名,由綜合計劃局匯總報院科學技術評審委員會主任審批。

  第三十六條 各專業評審組委員實行資格聘任製。具有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資格的專家由院認定和聘請。具體人選根據當年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推薦成果的專業、學科分布情況,從具各資格的專家中產生。

  第三十七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應當對評審成果的技術內容和評審情況嚴格保守秘密。

  第二節評審程序

  第三十八條 推薦單位應當按院的規定向專業評審組提交推薦成果的全部材料,專業評審組負責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並受理,對不符合要求的成果,推薦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按要求補正,逾期不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評審。對不符合本專業評審組評審範圍的推薦成果,專業評審組與院獎勵管理部門協商後,有權予以轉組。

  第三十九條 經形式審查合格的材料,由專業評審組進行初評。專業評審組評審時,不留緩評成果。第四十條專業評審組召開初評會議,每項推薦成果由兩位專家主審,對評上的成果寫出書麵評審意見。

  第四十一條 評審會議應當由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二分之一(包括特邀評審委員在內應達到聘任委員總數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數委員參加,會議方能有效。

  第四十二條 會議表決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對評審成果表決需經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不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同意。

  第四十三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評審實行回避製度,評審委員是推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時,不參加當年所推薦成果的評審和表決。專業評審組不得聘任當年推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為評委。

第四章 推薦條件及要求

  第四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每年推薦、評定一次。推薦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成果,應是在近五年內向院上報登記的重要科技成果。

  第四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的主要完成單位必須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第四十六條 推薦單位必須是我院第一完成單位,並負責向院辦理推薦手續。推薦成果必須經第一完成單位學術委員會討論確定其推薦與否、獎種及等級。

  中國科學院院士、中國工程院院士每年度可5人以上共同推薦1項所熟悉專業的院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七條 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禽作完成的成果,應由第一完成單位負責組織其他單位聯合推薦,推薦時需附其他完成單位出具的同意推薦的證明材料,否則不予受理。有爭議的成果,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八條 凡已獲得過國家級、院、省、部級科學技術獎的成果,不得再推薦院科學技術獎。

  第四十九條 向專業評審組提交推薦材料後,不允許推薦單位或推薦專家撤回推薦成果。

  第五十條 推薦成果均應按規定填寫《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推薦書》,並提供必要的評價、證明等材料。推薦書的填寫及有關評價證明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

  第五十一條 對同一項成果不得重複推薦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

  第五十二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以及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不得推薦。

  第五十三條 對落選成果,在此後的研究開發活動中又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並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按規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推薦。

  第五十四條 推薦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應當按有關規定交納推薦成果評審費。

第五章 異議及處理

  第五十五條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初評後予以公布。凡對初評結果有異議者,均應當在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向院科學技術獎勵管理機構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第五十六條 對初評結果挺出異議或揭發弊端者,必須采用書麵形式,如實地提出異議理由和意見,並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提出異議的單位、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個人提出異議的,應當在異議書上簽署真實姓名,需要保密的,予以注明;以單位名義提出異議的,需經單位領導簽字,加蓋本單位公章。

  第五十七條 異議分為實質性異議和非實質性異議。凡對涉及獲獎候選人所完成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實用性和推薦書填寫不實所提的異議為實質性異議;對主要完成人、主要完成單位及其排序的異議;為非實質性異議。

  推薦單位、推薦專家及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單位對評審等級的意見,不屬於異議範圍。

  第五十八條 院科技成果獎勵管理部門在接到異議書後,應當對異議內容進行審查,如果異議內容屬於本細則第五十六條所述情況,並能提供充分證據者,予以受理。

  第五十九條 實質性異議由院科技成果獎勵管理部門會同有關專業評審組負責協調,由有關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協助處理。涉及異議的任何一方應當積極配合,不得推諉和延誤。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接到異議通知後,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並將調查、核實的情況報院審核。院認為必要時,可以組織評審委員會及專家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

  非實質性異議由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負責協調,提出初步處理意見報院審核。推薦單位或者推薦專家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出調查、核實報告,不提交評審。涉及國家安全成果的異議,由有關部門處理,並將處理結果報院獎勵管理部門。

  第六十條 為及時解決異議問題,專業評審組接到異議函件後,應及時把異議意見通知有關單位,並限期給出答複及處理意見,逾期不作答複,即作為棄權。專業評審組應當將本專業評審組評審範圍內的異議按規定處理完後交院獎勵管理部門。

  第六十一條 院獎勵管理部門進行匯總各專業評審組異議處理結果,並報院科學技術獎評審委員會審定。

  第六十二條 異議自受過之日起30日內仍未處理完畢的成果,不提交本年度評審。一年之內異議處理完畢的,可提交下一年度評審。

  第六十三條 參加處理異議問題的單位和工作人員,要以對國家、對人民負責的態度,嚴肅認真、實事求是、秉公辦理、嚴守秘密。

第六章 授獎

  第六十四條 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由院頒發證書和獎金。中國科學院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和科學技術進步獎獲獎成果的獎金額分別是:一等獎每項8萬元,二等獎每項4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五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院綜合計劃局負責解釋。

中國科學院科學技術獎勵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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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網址,需要翻譯嗎? -140pending- 給 140pending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8/11/2006 postreply 22:5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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