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科學院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暫行辦法

中國科學院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做好國家科學技術獎的推薦工作,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5號)和《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部令,第1號)的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院推薦下列國家科學技術獎:
(一)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
(二)國家自然科學獎;
(三)國家技術發明獎;
(四)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
第三條 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工作,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責

第四條 綜合計劃局負責院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組織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對口聯係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
(二)對專業評審組的評審工作進行協調;
(三)匯總審核評審結果並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四)其它日常工作。
  第五條 設立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專業評審組(以下簡稱專業評審組),其主要職責是:
(一)受理院直屬單位的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和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推薦項目(人);
(二)對所受理的推薦項目(人)進行評審,並將評審結果報送綜合計劃局。
  第六條 專業評審組分別掛靠院基礎科學局、生命科學與生物技術局、資源環境科學與技術局和高技術研究與發展局(以下統稱專業局)。
第七條 推薦國家技術發明獎、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的保密項目由高技術研究與發展局負責評審。
第八條 推薦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科學技術合作獎候選人(組織)由國際合作局會同綜合計劃局提名。
第九條 專業評審組組成人員分別由掛靠的專業局商綜合計劃局提出建議名單,報院領導審批。

第三章 推薦條件

第十條 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應嚴格按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條款執行。
第十一條 推薦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科技成果,必須是院直屬單位作為第一完成單位,原則上近年來已向院上報登記。
第十二條 凡當年已通過其它渠道推薦的項目(人),院直屬單位不得向院重複推薦。
第十三條 凡存在知識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麵的爭議,在爭議未解決前,院直屬單位不得向院推薦。
第十四條 推薦國家技術發明獎的項目,應獲得國家發明專利;不能申請專利的項目,院直屬單位需提供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指定的查新單位出具的查新報告或申述不能申請專利的理由。

第四章 推薦評審

第十五條 院根據國家科學技術獎勵工作辦公室下達的指標,每年推薦一次國家科學技術獎。
第十六條 院直屬單位按規定格式填寫《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推薦書》,報送相應的專業評審組。
第十七條 專業評審組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不符合要求的推薦材料,不予評審。
第十八條 原則上,專業評審組應召開全體組成人員會議,以無記名投票表決方式,進行差額評審,限額推薦。被推薦項目主要完成人須到會答辯。
第十九條 推薦工作實行回避製度。專業評審組組成人員當年被院直屬單位推薦為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候選人或完成人,不得參加當年的評審工作。
第二十條 綜合計劃局匯總審核各專業評審組的評審結果,報院長辦公會議審批。

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一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院推薦的人員,一經查實,院將撤銷推薦,並對有關單位通報批評。
第二十二條 對提供虛假數據和材料的單位,一經查實,院將給予通報批評,同時停止其推薦資格一年。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 本暫行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綜合計劃局負責解釋。


[ 2004年11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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