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報>移民上訴 爭取成功的最後努力

來源: VB 2006-08-09 17:15:50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4311 bytes)
移民上訴 爭取成功的最後努力


 霍克律師認為,移民申請人在申請之初就應該打好基礎。基礎打好了,即使不能在申請時獲得批準,也為以後上訴提供有利條件。(韓傑攝)

 蘭嶽律師強調,挑選律師的標準是專業而不是膚色。(韓傑攝)

紐約移民律師霍克(Lorance Hockert)認為,今年6月30日他在聯邦巡迴上訴法院贏的一個案子,對中國大陸來的華人具有重要意義。他指出,目前在美國生育兩個孩子的中國人申請政治庇護者日益增多,「因此,該案可能對這類申請產生積極影響。」

該案為一中國非法移民的政治庇護申請案。申請人於1997年自福州偷渡來美,申請政治庇護失敗。2002年,他與一美國公民結婚,婚後與妻子生了兩個孩子。2005年9月22日,該申請人上訴至移民上訴局(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簡稱BIA)申請開案。

但是,該局於當年10月25日駁回申請。11月20日,他又向位於紐約的聯邦第二巡迴上訴法庭(United State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Sec-ond Circuit)提出上訴。今年6月30日,聯邦第二巡迴法庭判決,移民上訴局應對該案進行重審。

霍克律師認為:「重審就是階段性成功。重審可使當事人有機會補充資料,從而獲得最終的成功。」他表示,今年3月以前,在美國生育兩個孩子的中國人很容易獲得政治庇護。但是,移民上訴局在3月發出中期決定(Interim Decision)稱,沒有證據顯示在外國生育兩個孩子的父母回到中國會受到迫害。該決定對一些移民法官產生了影響。

霍克律師事務所以申請聯邦法院上訴和移民上訴局上訴等為主,其中大多是華人的申請案件。他做上訴的經驗是:「要抓住一切有利證據。隻要能夠支持一個觀點,上訴就會成功。」同時,上訴對申請人非常有利,因為可以利用這個機會補充新的資料。

許多移民律師說,上訴(Appeal)是申請被拒絕後的再次申請,因此,申請重新考慮(Motion to Reconsider)或申請重新開案(Motion to Re-open)也等同於上訴。他們指出,上訴不是一個必須的選擇,因此,移民申請人應在申請之初就打好法律基礎。如果基礎打好了,即使不能在申請時獲得批準,也為以後上訴提供更為有利的條件,故選擇一個好律師至關重要。

‧上訴種類複雜多樣

美國的移民上訴機構眾多,但接受移民上訴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機構:公民與移民服務局(Citizenship and Immigration Services,簡稱 CIS)、行政上訴辦公室(Administrative Appeals Office,簡稱 AAO)、移民上訴局、聯邦地方法院(U.S. District Courts)和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U.S. 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

華人上訴案件的類別主要有:親屬移民申請(I-130)和調整身分申請(I-485)上訴、職業移民申請(I-140)和調整身分申請(I-485)上訴、入籍申請(N-400)上訴、政治庇護申請(I-589)上訴等。

不同的上訴機構有不同的職責範圍,接受不同的上訴案件,同時,不同的案件也需要不同的表格。例如,行政上訴辦公室處理的上訴案件包括:職業移民申請上訴、入籍申請上訴、以假護照進入美國而申請豁免的申請被拒的上訴等,其表格為I-290B。如果對拒絕決定不滿,申請人必須在在移民局做出決定30天內提出上訴。如果決定透過郵寄,那麼上訴申請必須在33天內提出。

如果親屬移民申請被拒,申請人必須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其使用的表格為EOIR-29,上訴的名稱是「因移民局官員的決定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Notice of Appeal to the Board of Immigration Appeals from a Decision of an INS Officer)。如果移民官親手遞交決定,申請人必須在30天內提出上訴。如果決定是通過郵寄,移民上訴局要求在30天內收到上訴申請。

如果移民法官拒絕政治庇護申請,申請人也必須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申請。其申請表格與親屬移民的不同,是EOIR-26,名稱是「對移民法官決定的上訴申請」(Notice of Appeal from a Decision of an Immigration Judge)。如果是移民法官口頭通知決定,移民上訴局要求要在30天內收到上訴申請。如果法官決定由郵寄送達,上訴局要在決定日後的30天內收到。但上訴申請僅在30日之內寄出還不行,還要在30天內到達。如果超過這個期限,上訴申請就會被拒絕。

使用以上三種申請表申請的上訴都允許申請人或律師當麵口頭辯論(Oral Argument)。如果申請人提出口頭辯論的請求被批準,申請人就會接到通知。不過,口頭辯論的申請並不多見。

‧庇護理由發生變化

霍克律師說,過去幾年,中國人尋求政治庇護的理由發生明顯變化。這與偷渡來美的中國人年齡有關。在上個世紀,偷渡者年齡都比較大,申請政治庇護的理由是違反中國計畫生育政策而被迫結紮和罰款。

但進入本世紀以來,偷渡人口越來越年輕。隨著人口的年輕化,在美國結婚生孩子的現象比較普遍。因此,最近幾年,以在美國生孩子為由申請政治庇護的中國人越來越多,而且批準率也相當高。

但是,移民上訴局於今年3月向各個移民服務中心發出的臨時決定中指出,夫婦兩人在海外至少居住一年和生育兩名子女後回國,並未受到中國的國家政策影響。而且,當這些父母回國時,他們的擁有外國永久居住權的孩子並不是計畫生育對象。

該報告還引用2005年10月英國國土辦公室(United Kingdom's Home Office)發表的關於中國的報告。該報告並未列出任何中國公民帶著國外出生的孩子回國會被強迫結紮的案例。此報告還引用加拿大移民和難民委員會(Immigra-tion and Refugee Board of Canada)研究報告說,對從海外返回的違反計畫生育規定的夫婦處罰的資訊非常罕見(Scarce)。
目前,提出政治庇護的中國人主要來自福建福州和長樂、浙江溫州、東北三省、上海和廣東。他們年齡大多30多歲,最小的為19歲。在美國結婚生孩子是他們申請政治庇護的主要理由之一。

霍克律師說,移民上訴局的這個中期決定,對移民法官有理論上的指導作用。「它就像一條封鎖線,影響此類案件判決。」因此,有些移民法官以批準停止遞解出境來取代過去的批準難民身分。但是,停止遞解出境與批準成為難民區別很大。如果被批停止遞解出境,申請人以後不能申請綠卡,也不能為外國配偶提出移民申請。如果想成為難民,申請人必須提出新的證據才行。

紐約移民律師高泰(Theodore N. Cox)的主要業務也是移民上訴。他也認為,最近華人以在美國生下子女而申請政治庇護成為熱點。

‧親屬移民上訴最為常見

高泰律師說,其大多數服務對象都是華人,其中許多是親屬移民案件,被拒絕的主要理由是移民官懷疑婚姻有假,因此,他就受委託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

他承辦過一個華人親屬移民申請案。太太是公民,為其來自中國大陸的先生申請移民。2003年7月,兩人在紐約結婚。當年8月14日,他們遞交親屬移民申請和調整身分申請。2004年6月25日,移民局對他們進行問話,但懷疑他們是假結婚,又對兩人分別問話,並未批準他們的申請。移民官在2005年7月13日又對他們進行問話,六天後拒絕了他們的移民申請。

移民局拒絕的理由是兩人回答問題有七個矛盾之處。例如,移民官問「衛生間的地板是什麼圖案」,丈夫回答是灰色帶花,而妻子說是灰色但沒有圖案。當問到「房東住在幾樓」時,丈夫說是二樓,而妻子回答是三樓。在回答「臥室燈在哪裡」的問題時,丈夫說在天花板,妻子卻回答說在床頭。移民官又提出「結婚後為何沒有懷孕」問題,丈夫答沒有避孕,但不知妻子為何沒有懷孕,妻子說自己有輸卵管炎,不能懷孕。

實際情況是,他們這些回答都沒錯。例如,他們的衛生間是大理石地板,可以講有花,也可以講沒有圖案。他們的房東原來住在三樓,他們相中三樓後,房東自己搬去二樓,後來搬到外邊居住。對於臥室燈的回答不同,是因為移民官對兩人問的問題不同。問丈夫的問題是「燈在哪裡 」,對妻子的問題為「有幾個燈」,故兩人的回答不同。對為何沒有懷孕的問題回答不同,是因為妻子並未將自己這個情況告訴丈夫。

高泰律師把問話紀錄調出一看,發現移民官的判斷過於武斷。移民官一共問了40多個問題,兩人多數問題回答相同,但移民官卻挑選那些有點矛盾的地方。高泰把申請人約來辦公室,請她對問話矛盾的地方進行說明。他說,親屬移民經常產生這些問題。他把問題產生的原因歸結為以下三點:問題比較模糊,翻譯不夠準確,個人理解不同。

2005年8月2日,他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他把衛生間地板的彩色照片附上,並提供兩人的共同報稅紀錄、電話單、水電費帳單、銀行共同帳戶等文件。文件還對那幾個回答不同的地方進行說明。2006年5月5日,此上訴案獲得批準。

‧異族通婚容易被懷疑

紐約移民律師周政宏說,對於親屬移民的申請,移民官喜歡問一些人們不常想到的問題,來辨別婚姻的真實性,對那些中美結合的家庭更是如此。盡管有的是真結婚,但還是被移民官懷疑。

如果與美國公民結婚,因不受移民名額限製,申請人常常把親屬移民申請和調整身分申請同時遞交。他說,去年,他辦理了一個中國婦女嫁給美國公民的移民申請案。移民官一連問話兩次,最後仍然懷疑是假結婚,拒絕了其移民申請。

移民官常常透過生活細節來辨別婚姻的真假。例如,移民官會問:你家的窗簾是什麼顏色?站在浴缸前,水龍頭在左邊還是右邊?你家裡電話機有幾個,什麼顏色?電視機是什麼牌子?你丈夫(妻子)的手機電話號碼是多少?你丈夫姓名中間的英語字母代表什麼?

這個華裔妻子在日常生活中沒有注意到這些細節,加上當時比較緊張,回答不出這些問題,因此,移民官拒絕其移民申請。移民法規定,舉證的責任在申請人自己。周政宏拿到麵談紀錄後,發現當事人已經正確回答一些問題,因此,他幫助當事人準備資料,向移民上訴局上訴,但上訴局不買帳。後來,他又上訴至聯邦法院,在聯邦法官簽署命令後,移民局才同意再次問話。最後,移民局還是批準了這個申請。

為了證明婚姻的真實性,移民局需要一些結婚證據,如共同財務帳戶、共同信用卡等。但一些真結婚的人不太注意這些情況,認為不需要做準備。有的就在移民局那裡過不了關。他說,有的人經過反覆折騰,綠卡幾年下不來,兩人關係也疏遠了,甚至一方打退堂鼓。因此,周政宏建議結婚證據要準備齊全,早點做好準備。

‧廣州被拒相當普遍

如果要申請在中國大陸的親屬移民美國,中國大陸人都要經過美國駐廣州領事館的麵談。高泰律師說,他辦過不少廣州麵談被拒而上訴的案件,其中有的相當複雜。

他舉例說,一位女子於1990年從福州偷渡來美,後來,她政治庇護申請獲準,拿到綠卡後入籍成為美國公民。接著,她為父母提出親屬移民申請,領事館通知她的父親去廣州領事館麵談。移民官在問話中發現,當年申請人偷渡時,父親曾提供女兒幾千元偷渡費。移民官以父親資助偷渡為由,拒絕簽發移民簽證。

2001年3月,其父親申請特殊豁免(I-601),理由是他需要來美照顧孫子。如果拒絕其來美,就會對美國公民女兒帶來極端困難(Extreme Hardship)。但是,移民局於當年12月拒絕這個豁免申請。移民局拒絕決定中也說明,如果不服,可以向位於華盛頓的行政上訴局提出上訴。不過,申請不能直接寄給上訴局,要寄給當地移民局。

於是,客戶找到專做上訴的高泰律師。高泰在規定的30天內提出上訴申請(I-290B)。他的理由是,當事人偷渡美國是多年以前的事情,其政治庇護已經獲得移民法官的批準,現在已經成為美國公民。同時,她的父母並不知道她的偷渡意圖,因此,其父親的資助也不應視為資助偷渡,根本不需要申請豁免。

移民局看到上訴後,主動於2003年3月重新開案,並批準了申請。現在,該女子的父親已經來到美國,照顧孫子。高泰說:「我的任務還未完成。現在,我正在幫她申請母親來美。」

‧職業移民也可能被拒

紐約法拉盛移民律師蘭嶽說,移民法規定,如果職業移民申請被拒絕,申請人可以向行政上訴局提出上訴。如果再次被拒,就隻能向聯邦地方法院提出上訴申請。

2001年,美國國會通過特別法案(245(i)),允許美國境內的非法移民透過工作和婚姻獲得綠卡。他有一個服務對象自福州偷渡來美,當時正在佛羅裏達一家中餐館當廚師,符合這個條件。該中餐館老闆幫助他申請職業移民。

他於2001年初向勞工部提出申請,第二年就獲得批準,因為該州申請人比較少。但是,他的職業移民申請在2003年遭到拒絕,其原因是他工作的餐館經濟能力不足。「他的年工資是兩萬多,但餐館的存款僅有幾千元。」

這個福州人輾轉找到蘭嶽律師。蘭嶽就幫他申請向行政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他說,該中餐館的資金並無問題,主要是它未把全部資金放入銀行帳戶中,而是做其他的投資。餐館老闆除了有房子外,其個人存款也有五、六萬元。因此,他在申請上訴時把餐館老闆自己的財產也附上。

另外,老闆本人也提出書麵保證。他在保證書中說,帳戶中的錢並不是餐館資產的全部,如果需要,他可以把自己的錢拿出來投資餐館,支付員工工資,因此,餐館有錢支付該名廚師的工資。後來,該移民申請獲得批準。
蘭嶽說,職業移民的上訴與親屬移民的上訴途徑不同。職業移民要向行政上訴辦公室上訴,而親屬移民可以直接向移民上訴局提出上訴。在移民申請被拒絕後,拒絕信上都會注明關於上訴的資訊,如上訴機構名稱、地址和上訴期限。因此,不用擔心沒有地方上訴。

‧入籍申請被錯誤拒絕

入籍對申請人有一定的要求。按照移民法,除了留學生以外,隻要是18歲至26歲的男性,都應該登記預備役。蘭嶽律師說,這個規定沒有除去非法移民。不過,非法移民由於害怕被抓,根本不敢出麵登記。

但是,如果這些人今後有機會入籍,他們就會被要求出示登記紀錄,如果沒有,就會被拒絕入籍。但是,如果到了31歲,沒有登記預備役就是五年以前的事情,被認為是個小錯誤,就不會被追究了。「關鍵是填寫入籍申請表(N-400)時的年齡是多少。」

不過,有的新移民官並不熟悉這些政策,認為沒有登記就不能入籍,結果拒絕了一些入籍申請。蘭嶽舉例說,一個華人已經33歲了,其入籍申請卻被拒絕。於是,他為其向行政上訴辦公室提出上訴。

他說,拒絕申請一般會在兩種情況下發生。一種是法律認識錯誤,另一種是事實認定錯誤。像這類拒絕案件屬於法律認識錯誤。他陪著這個客戶去麵試,主持麵試的移民官看起來比較資深。他隻是翻開入籍申請表,核對一下當時的年齡,就很快發現是移民官搞錯了。他還說了一句:「這是哪個移民官做的?」結果,該移民官當場就批準申請。

蘭嶽說,那天問話非常順利,因為是移民官自己做錯了,容易糾正。如果是申請人自己錯了,就比較難了。

‧中美律師各有所長

申請上訴可能要請律師。但是,究竟請美國律師好還是中國律師好?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答案。律師普遍認為,華人律師效率高,收費低,擅長文件製作;而美國律師專業分工較細,語言流利,專長上庭辯論和文字論述。

霍克律師認為,移民申請人基本上是外行。他們初來美國,像個無頭蒼蠅到處亂撞,因此,律師是一個重要的因素。美國律師各有專長,分工比較細,就像醫學上分為婦產科和小兒科一樣,各科醫師隻看本科的疾病。而中國律師什麼都做,這就影響他們的作業深度。

他說,華人律師的特點側重於文件。「他們的文件做得相當好。」但是,如果是去法庭口頭辯論,還是要找美國律師。「美國律師在語言和文化上占優勢。」他們能夠準確地把握重點。法庭辯論還需要臨場發揮,因為不知道對方律師如何反應,「英語的表達水平就很重要。」

周政宏律師認為,中國律師不亞於美國律師。他說,中國律師用的是26個字母,美國律師也同樣如此。中國律師依據的是美國移民法,美國律師也是這樣。因此,中國律師也能做好上訴。

蘭嶽律師建議,申請人要看律師對移民法律問題熟不熟,不要根據膚色選擇律師。他有幾個上訴案子是從美國律師那裡轉過來的。例如,一個華人住在維吉尼亞,當地新移民很少,律師很少辦理移民案件,結果一個美國律師把一個移民申請案件做壞了,「我一看,這個案件其實很簡單。」

他的另一個案件是中國人嫁給美國人,申請自己在大陸的孩子來美國。她相信丈夫的建議,請一個美國律師,結果案子做錯了。後來,她的丈夫說請議員寫信給移民局。這個中國人找到蘭嶽,蘭嶽看後對她說:「不要找議員,找也沒有用,因為排期未到。」他接手後,很快把她的兩個孩子移民來美,他認為:「中國律師效率高、價格低,是一個很好的選擇。」

‧法律陳述不明確是理由

霍克律師認為,今年6月上訴獲勝的一個案子關鍵在於,它在上訴法院內突破了移民上訴局對中國人在美國生孩子後申請政治庇護的緊箍咒。一旦最後獲勝,它將影響此類案件的走向。

他說,事實上,移民上訴局很早就持這種觀點,因此,它拒絕此類案件的上訴非常快。上述那個福州人的上訴申請在一個月就遭到拒絕,而過去都需要幾年時間。但它的判決的法律陳述並不明確。霍克說:「這就給我一個反駁的機會。」

他在上訴狀中指出,因為兩個孩子是在丈夫尋求政治庇護聽證後發生的,因此,他具有新的和實質性的符合政治庇護的證據。他說,移民上訴局認為申請人的孩子不屬於特殊情況,但是犯下兩個錯誤,一是它沒有說明原因,二是它沒有考慮做出關鍵決定的大量事實。

霍克律師承認,聯邦上訴法院的上訴案件很難成功,「因為這些案件至少失敗兩次了。」它們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問題。「失敗的次數越多,上訴成功的可能性越小。」但他認為聯邦上訴法院還是要批準一部分。「不然的話,誰還去上訴?」


本報記者/韓傑




2006-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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