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的LC終於批了。可是時隔多年,我已經搬家了。雇主沒變,但我是做consulting的,基本上客戶在哪兒我就去哪兒,大部分時間是在出差,所以我住在哪裏對我的工作來說無所謂。我現在住加州,當初的LC是波士頓的。律師說我必須全家搬到波士頓去。六個月以後根據485 180 days rule 我可以搬回加州。是這樣嗎?謝謝!
遞485時的地址和當年的LC不在一個州,律師非要我reloc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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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y attoney said the same thing.
-xyzxyz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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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08/2006 postreply
14:36: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