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概看了一下,發現有三個地方不夠嚴密,最好能再完善一下

1,職業移民並不都是雇主讚助的,其中EB1a(傑出人才移民),EB2-NIW(國家利益豁免),是申請人自己作為petitioner提出,不需要雇主.
2,投資移民也是職業移民的一種,EB5,所以不應該和職業移民並列
3,NVC並非是領館處理的中心環節,它隻是DOS的承包商,負責在排期排到前保管CIS已經批準的申請,並在排期到達時轉交領館,真正掌管排期的是DOS,簽證號也不是NVC向DOS索取的。在
發出Package3後,真正管事和運作的是領館而非NV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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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謝謝謝謝!!! -fzw- 給 fzw 發送悄悄話 (177 bytes) () 07/23/2006 postreply 05:19:54

xiaobaitu的意見已經編入Road2USA的Immigration Wiki -fzw- 給 fzw 發送悄悄話 (14 bytes) () 07/23/2006 postreply 08:4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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