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律師要麽是沒有經驗,要麽是太不經意,如果移民局寄到你

居住地址的信因為查無此人而退回,可能導致對全案的懷疑,因此原來不需要麵談的,可能要麵談,那耽誤就不是一兩個月的事。理論上搬家10天之內不通知移民局,是可以因此拒絕案子甚至納入遞解程序的。再者,雖然你填寫了G-28,有時移民局還是隻寄給申請人而沒有寄給律師,那樣RFE或是麵談通知沒有收到,案子一定拒絕,再申請reopen不是自找麻煩?
一定要同時寫信通知KY和審理你案子的中心,二者缺一不可,之後再打800電話確認已經在電腦記錄中改正過來了。

請您先登陸,再發跟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