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日報專題-年齡因素 難過的移民關zt

來源: VB 2006-06-25 19:30:26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666 bytes)
世界日報專題2

年齡因素 難過的移民關

2003年9月,紐約移民律師李亞倫接到美國駐香港領事館一封來信,發信人是該領館移民簽證部門的負責人。信中說,因為他辦理的一名移民受益人的女兒超過21歲,故不能隨父母移民美國。
這是一宗親屬移民案。申請人是美國公民,受益人為其在香港的兄弟。移民申請在1991年10月24 日遞交,27天後獲得批準。由於要等候排期,直到2003年9月1日,他們才等到名額。不幸的是,他們女兒的年齡已是21歲又54天。
李亞倫根據《愛國法》(U. S. Patriot Act)和《兒童身分保護法》(Child Status Protection Act),把全家人放在一個個案中申請。他認為,前一個法律能使這個受益人的女兒獲得45天時間,而後一個法律也讓她得到27天時間,這樣,她就能得到72天的寬限期,遠遠超過那個多出來的54 天。可是,這個申請遭到拒絕。
李亞倫說,該案焦點是怎樣處理受益人女兒超出的 「幾十天 」。如果法律允許減去超出的時間,這個女孩就能和父母一起赴美。過去,移民法規定很死,超過21歲就不能和父母同行。不過,布希總統於2002年8月6日簽署的《兒童身分保護法》,改變了過去的兒童年齡計算方法,並允許在某些條件下讓一些超過21歲的成人年齡「凍結」,以保持兒童身分。因此,這對那些被處理時間過長而延誤的「兒童」非常有利。
移民律師稱,實際上,移民法中有許多涉及到年齡的規則。《兒童身分保護法》的最大好處是把移民局處理的時間扣除,讓這些孩子年齡凍結。凍結年齡有不同條件。例如,子女年齡的「凍結時間」,可以是首次提出移民申請的時間,也可以是父母之一方的入籍時間,還可以是子女的離婚時間。因此,律師認為,那些子女年齡靠近臨界點的移民申請人應該提前規劃,以免影響到子女移民。
新法通過 造福眾人
美國移民法對兒童的定義是21歲以下,如果屬於兒童,就可以隨父母一起移民美國,但如果子女超過21歲,就算成人,而成人就要歸於另一個移民類別。
常見的情況是,父母提出移民申請時,孩子仍然在21歲以下。但是,在等待申請批準的過程中,孩子超過21歲,喪失了與父母同時移民美國的機會。這種情況被稱為「超齡」(ages out)。律師說,這在華人中相當常見。這是因為申請移民的華人較多,名額較少,排期較長。
不過,2002年8月6日,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移民局網站(www.uscis.gov)披露,布希總統這一天簽署《兒童身分保護法》。該法共有八個章節,是對移民法的補充,用來決定一個外籍人士申請直係親屬移民是否為移民分類上的兒童。
該法規定,以下幾個日期可以把兒童的年齡凍結下來,分別是:遞交申請的日期、父母入籍的日期、子女結束婚姻的日期。但是,在移民簽證號碼出現時(available),受益人必須在一年內提出申請。移民局處理申請的時間可從兒童年齡扣除。提出政治庇護和難民申請的日期,可以做為其子女年齡凍結的日期。
該法最明顯的好處是,它使移民局改變過去的兒童年齡計算辦法。以前,如果子女超過21歲,就不能和父母一起移民,現在該法做了改變。例如,美國公民為未滿21歲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請(I-130),如果移民局還未處理到該案,申請人子女的年齡仍然保持在21歲以下。
同樣,如果申請人為永久居民,為未滿21歲子女提出移民申請(I-130),申請人子女年齡可以把移民局申請處理所用的天數減去。如果子女仍然在21歲以下,可以享受兒童待遇。這個條款適用於親屬移民和職業移民的附帶受益人。
沒有規則 個案指導
該法生效後,移民局並沒有製定相應的規定指導法律具體實施,而主要透過兩個備忘錄( memorandum)來指導各個移民中心的運作。備忘錄自稱是僅向移民中心官員提供案件作為例子,因為不可能預測和強調每一種可能出現的情況(possible scenario)。
2002年9月20日的備忘錄發給美國國內各移民中心,它明確規定,用提出移民申請的日期來決定美國公民子女的年齡。例如,如果美國公民為一個20歲的子女提出移民申請,如果這個子女在21歲時沒有辦好,而且這個子女保持未婚狀態,那麼這個子女仍然屬於移民法定義上的 「兒童 」。
如果父母入籍為美國公民,而且在入籍當日其子女尚在21歲以下,移民局將用這個入籍日決定其子女的年齡。例如,一位永久居民為其16歲的女兒申請移民,入籍時女兒20歲了。此後,其女兒就保持這個年齡狀態。
如果子女離婚,那麼離婚當日的年齡決定他們的移民類別。例如,一位美國公民為其18歲已婚兒子申請移民,但是,如果這個兒子在21歲以前離婚了,那麼這個兒子就被歸於公民的未成年子女,可保持這個年齡直到拿到綠卡。
備忘錄說,受益人年齡鎖定在排期到達的日期,再減去申請處理的天數。例如,移民申請(I-130)於1998年遞交,當時子女20歲。但2002年9月20日該申請排期才到,儘管該子女已經是24歲了,受益人年齡仍然按20歲計算,因為申請處理需時四年。但是,這個「兒童」必須在此後一年內提出移民簽證或者調整身分申請。
備忘錄說,保護法還為父母入籍為美國公民的未婚子女提供自動轉換移民類別。例如,永久居民於 1993年12月8日為未成年子女遞交移民申請,其排期到達日為2002年8月,這就相當於公民於1996年7月1日為未婚子女提出移民申請的排期。如果永久居民遞交申請後自己加入美國籍,那麼其子女移民類別自動由親屬移民第二類轉為第一類。
2003年7月23日的備忘錄發向海外地區中心,這份備忘錄涉及到難民和政治庇護獲準者的子女,規定如果能夠滿足下列情況之一者,他們的子女仍被視為兒童。
一、如果父母在2002年8月6日和以後遞交難民和政治庇護申請,其子女在21歲以下;二、如果難民和政治庇護申請者親屬申請(I-730)於2002年8月6日處於等待期間,其子女在21歲以下;三、父母難民和政治庇護申請或者其親屬的申請在2002年8月6日以前遞交,而子女在2002年8 月6日或以後才超過21歲。
年齡界限 需要注意
資深律師李亞倫說,移民中涉及的年齡界限有好幾種。「最近有很多這樣的例子 」。為了客戶子女能夠隨父母一起移民美國,他常常提醒他們,不要錯過機會。
他說,如果離異人士要與美國公民再婚,再婚後其子女就變成美國公民的繼子女,其配偶就可以為繼子女申請移民。但它有個條件,就是在父或母結婚時子女要在18歲以下。「因此,結婚證上的日期非常重要。」
子女16歲是一個重要界限。例如,如果是收養子女,收養手續必須在16歲以前完成。如果子女人在海外,那麼16歲以下的子女不需提供無犯罪紀錄(no criminal record)。
紐約律師陳誌霄經常接到一些女性打來的電話,向她詢問一旦自己再婚,自己的孩子能否同時申請移民。因此,她就告訴她們,結婚時孩子年齡不能超過18歲,入境時孩子年齡不能超過21歲。有的母親再婚時,孩子已經超過21歲了,「這樣孩子就沒有辦法和母親一起過來 」。
她說,如果孩子未超過14歲,在美國國內申請調整身分(I-485)時不需要打指模,也不需要提供個人資訊表(G-325)。但是,因為移民局處理需要一定時間,等到處理該案子時,孩子可能超過14歲了。
她遇到過好幾類這樣的案子。在父母申請移民時,其孩子13歲多一點,隨父母申請調整身分。「但是,父母的綠卡批了,孩子的申請被卡住。」這些孩子到了14歲,就要打指模,提交個人資料。因此,她說:「年齡上有許多竅門。」
結婚與否 也有關係
陳誌霄說,子女結婚對移民影響很大,子女一旦結婚,不管是否21歲以下,都算是成年子女。他們不能和父母一同移民美國,還要後退到另一個移民類別。
她有個客人是個綠卡持有人,為自己在上海的兒子申請移民。
陳誌霄就告訴這位客人,她的兒子在中國不能結婚,一旦結婚,就失去這次移民美國的機會。如果有女朋友,可以生孩子,將來孩子可以同時移民來美。如果等到母親成為公民後再結婚,這個婚姻對移民沒有影響。
母親先以綠卡身分申請成年未婚子女。後來,母親入籍成為公民,其兒子的移民類別由永久居民子女變為公民子女。國家簽證中心按照她過去的排期重新排隊,其兒子的排期往前推進一大步。
期間,兒子和女朋友生下一個孩子,母親入籍後,兒子才結婚。結果,兒子的申請幾個月就獲得批準,兒子一家前往廣州領事館麵談,一家三口全部通過,很快移民美國。陳誌霄說:「他們一家狂喜。」
陳誌霄說,這個案子成功的關鍵有兩點:一是母親順利通過入籍考試,由綠卡持有人變成公民。二為兒子先和女朋友生孩子,等待母親入籍後再結婚。「這樣,兩方麵都不耽誤。 」
年齡因素 涉及多方
對移民來說,年齡大小各有利弊。年齡小可以歸於兒童一類,不僅可以和父母一同移民,還可以節省申請費用。但是,如果子女要擔保父母移民,非到21歲不可。
年齡小移民可以省錢。李亞倫律師說,2001年,美國政府通過一個特別法案(245(i)),允許非法移民申請勞工移民和親屬移民,但是必須交納一千元罰款。不過,如果子女在21歲以下,可以免除這個罰款。
陳誌霄律師說,如果子女低於14歲,移民局對調整身分的申請(I-485)的收費也減少。例如,如果是14歲或以上者,收費的標準是325元。如果低於14歲,收費僅為225元, 14歲以下者可以節省100元。
移民律師陳文龍說,21歲的子女還有個重要作用。例如,有人以簽證進入美國,但後來滯留不歸,身分變為非法。如果他們在美國生有孩子,這孩子就是美國公民。當孩子滿21歲時,就可以為自己親生父母申請綠卡。「但是,其父母必須合法入境,偷渡進來的不行。」
陳文龍說,年齡不僅與子女移民有關,也與永久居民的入籍有關。對入籍來說,年齡越大,持有綠卡的時間越長,申請入籍的條件就越低。他們不僅不考英語,而且常識考試也比較簡單,甚至可用母語考試。
如果永久居民年齡超過50歲,持有綠卡時間超過20年,可以不考英語,僅測驗一般常識(civil test)。如果永久居民年齡大於55歲,擁有綠卡的時間超過15年,他們也不需要考英語,僅考一般常識。
如果永久居民年齡大於65歲,持有綠卡時間超過20年,不僅可以不考英語,其常識考試的內容也比較簡單。而且,這比較簡單的常識考試不用英語試題,而是用其母語試題

孩子臨界 提前申請
紐約執業律師楊立說,移民法對年齡的要求比較嚴格。申請人唯一可以做到的是,如果有孩子即將到達 21歲,就應該對律師講清楚。這樣律師就可以提前做出安排,避免耽誤。
他說,每個律師事務所都有自己的安排。有的案子從收下到遞交,可能需要較長的時間,有的可能長達幾個月,因此,如果客人事先向律師講清楚孩子的情況,律師可能採取特別措施。一般來說,為了成功,律師總想把案子做到完美一些才遞交。「但為了救救孩子,儘管案子不太滿意,也要提前寄出。」
他說,遞交的時間很重要。按照《兒童狀態保護法》,它不僅牽涉到移民排期,而且還關係到孩子的年齡。為了爭取時間,可以先將尚不成熟的案子遞交上去,同時再準備資料,準備移民局要求補充資料。他認為這是申請上的下下策,「不得已而為之 」。
因此,他建議,每個申請人都應該知道,美國移民法上有個年齡問題。例如,21歲是個界限,如果永久居民的子女超過21歲,就不要想申請了。擁有綠卡的孩子18歲時才可申請入籍,但必須到21歲時才能為自己父母申請綠卡,如果父母一方成為公民,18歲以下的子女可以自然成為公民。
紐約律師馬莉琳說,在保護法實施以前,移民局對超過21歲無變通辦法。由於申請人的子女即將超齡,移民局常採用提醒的辦法讓律師加快遞交速度。例如,移民局常在文件封麵用大紅字和加大字體的辦法告訴律師,申請人子女即將到達21歲,必須趕快送件。「一般隻有三個月的時間。如果要打指模和進行背景調查,時間根本來不及。」
她說,保護法通過後好多了,移民局的處理時間不算,排期時間以遞交移民申請的時間為準,子女不容易超齡。她說,如果簽證名額是現成的,21歲以下的子女獲得移民簽證的時間約為半年到一年。她認為,好的律師應該幫助客人處理這些問題。
相差不多 努力爭取
李亞倫律師經手辦過許多移民案件。他說,僅在受益人年齡上拒絕的案例不多,上述那位香港移民是其中一例。他搖頭苦笑說:「我們就是在時間上做文章 。」
李亞倫用兩個法律作為自己的申請依據。它們是《愛國法》和《兒童身分保護法》。九一一後,因為移民申請的處理速度放慢,《愛國法》給予受到影響的人45天寬限。但移民官也用這兩個法律進行反駁。移民官說,如果排期排到時有名額,那麼《愛國法》可以適用。但是,當這個家庭排期到達時,卻沒有移民簽證名額。直到2003年9月,簽證名額才出現。因此,《愛國法》不適用他們的女兒。
這位簽證官又用《兒童身分保護法》反駁李亞倫。他說,移民局共花費27天處理這個案子,可以把移民局處理時間減去。但是,受益人的年齡仍然為21歲又27天。因此,她仍然超過21歲,「這個法律仍然不適用這個女孩 」。
在接到香港領事館的拒絕信後,李亞倫向美國國務院提出上訴,他認為這兩個法律的精神是保護移民的利益,而且,這個女孩的年齡僅超過幾十天。如果她不能和家人一起來美,將給自己和其家人生活帶來極大不便。
2004年,美國國務院批準了這家人的申請,給予這個女孩移民簽證。當他把這個好消息告訴這家人時,他們都吃驚得不敢相信。李亞倫說:「在年齡上卡得這麼緊沒有道理。」
本報記者/韓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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