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PT grace period and H1B

我現在在用CPT.正在申請OPT--預計8月8日開始生效, 到2007年8月7日截止.報紙上說可以在2007年4月1日申請2008年的H1B(於2007年10月1日開始生效). 隻要在OPT結束前得到H1B的批準即可在2007年8月8日到2007年9月30日之間繼續用H1B工作. 是這樣嗎? 如果是的話, 是哪條條款?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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