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身就夠移民條件的,隻是原來規定必須離開美國才可以拿到綠卡,而許多人如果離開,又3-10年不能入境。真正大赦是象87年那樣,隻要證明你84年年底之前已經在美國,就人人有份。這樣的大赦我相信不會再有了,因為反而鼓勵了偷渡,連六四綠卡這樣對中國人的特赦都起到了同樣作用。根本不是移民改革法案的原意
245(i)不能算是大赦,因為凡是可以允許用245(i)調整身份的,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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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明白您說的.我的觀點是所有這些都是對合法等排期的人的不公平.
-whf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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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30/2006 postreply
09:4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