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自己在申請H-4(因為LG的公司不管),再填I-539表時有一個問題。 Part I 裏有一欄是Address in care of_____,我記得平時學校幫助申請F-1或者F-2時,都填學校的地址,那現在我自己申請應該填什末地址,是不是自己家裏的地址?
還有因為我F-1 快過期了,為了合法居住在美國, 一個月前歐又申請了f-2,是不是現在申請h-4的時候要向USCIS得人在解釋一下,還是直接把f-2的notice (i-797)直接附上就可以了,因為我想:他們係統裏應該由我所有的資料。
致以萬分感謝!
請問大俠:關於I-539 Part I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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