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收到紐約州稅補交通知,是要補交2004年的, $600.
我於2002年8月來美國,一直持J1簽證, 按J1 treaty應該是前三年免稅. 也就是說2005年8月份以前不應交稅. 可知為什麽又來了這個麽通知? 是不是相關人員不了解這個treaty,或這個treaty隻適用於聯邦稅?
請高人指點. 是不是應該交? 如果不交,如何回複?
是否要補交2004年的J1紐約州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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