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當地司法局下屬的公證處辦理即可。凡派出所檔案有記錄的,

公證處憑派出所證明辦理(他們會給信派出所查詢),因年代久遠派出所沒有記錄的可憑本人及證明人證詞出具,但隻是證明該證詞為本人在公證員麵前所做,領館及移民局對這類證詞視為第二證據,即在無直接證據存在的情況下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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