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情況下你可以考慮告移民局?隻有在相信案子在聯邦法庭

一定會贏的情況下,才值得做,否則可能會給你自己帶來麻煩。因為大多數人的案子並不是那麽無懈可擊的。我知道的兩個告移民局成功的案例,都是公民結婚的案子,而且還都是有了孩子,確信移民局找不了麻煩才告的。其中一個已經結婚四年,多次去查,總是叫回去等,告了之後,移民局才承認是把案子搞丟了,最後還是雙方達成和解,原告撤案,移民局在申請人補交文件後十天批準綠卡。
你告移民局隻能告其不作為,因為並沒有拒你的案子。即使贏,法官也隻能判移民局應在多長時間內處理。之後移民局可能很快寄出嚴苛的RFE,那不是給自己找麻煩嗎?除非你是何大一那樣的大牛人,否則要找岔還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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