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現在是一所大學的講師,這是一年的職位,工作10個月(暑假不工作),工資按12個月發。我的最後一張PAY CHECK是在2006年8月31日。H1B的日期是從2005年9月1日到2006年8月31日。
我在別的一所大學找到一個FACULTY的職位。新學校要求2006年8月16日正式上班,但第-張PAY CHECK在2006年9月30日。現在我正在辦H1B TRANSFER。新學校的工作人員建議新的H1B於2006年8月16日生效,但我對這個日期有所疑問,怕在以後的485麵試會引起麻煩:
1) 新學校的H1B於8月16日生效,這就意味那時舊學校的H1B已失效(雖然舊學校的H1B寫著2006年8月31日失效)那我在舊學校的最後一張PAY CHECK (8月31日發)是否還合法?
2)如果8月31日拿舊學校的PAY CHECK合法,但從H1B的角度來看,我在舊學校隻能工作半個月(8月1日到8月15日),如何向移民官解釋我卻拿了一個月工資?移民官是否認為我非法打工?
謝謝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