驅逐,通常列入deportable的是以下幾類:moral turpitude,
aggravated felony(加重的重罪,比如持槍搶劫,持槍就是屬於加重搶劫的情節),multiple crimnal conviction,你的情況似乎不屬於這類情況。就算deportable的罪行也不是非驅逐不可,隻是移民法官可以這樣做,還要考慮各種其它情況,比如是否會嚴重影響美國公民的利益等。所以如果可能的話,趕快結婚,最好再懷上Baby,那時移民局就算想要deportation,也很難經過法官這裏。至於綠卡,則很大程度上是取決於麵談的移民官的酌處權,如果麵談之後拿不到,可以要求移民局把案子refer到法官那裏去審,我的感覺通常相對移民官來說,法官會比較仁慈,如果你不是累犯的話,機會還是滿大的。
我查了一下INA的規定,你說的重罪如果是felony,並非一定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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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moral turpitude 沒有明確定義,可以包括任何CRIME. -mytwocents- ♂ (133 bytes) () 03/10/2006 postreply 19:0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