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包含在1996移民改革及責任法案裡的﹐當時的立法目的

主 要 是 為 了 截 止 來 自 港 臺 的 小 留 學 生 ﹐ 當 時 大 陸 出 來 的 小 孩 還 很 少 ﹐(有 也 基 本 上 都 是 隨 父 母 移 民 來 的 )﹐ 但 因 港 臺 小 孩 拿 B2 簽 証 來 美 很 容 易 ﹐ 進 公 校 又 不 用 學 費 ﹐ 弄 得 美 國 國 會 ﹐聯 邦 政 府 和 地 方 教 育 部 門 頭 大 ﹐ 又 不 可 能 禁 止 大 量 已 有 5 年 ﹐ 10 年 長 期 B 簽 証 的 港 臺 家 庭 來 美 旅 遊 ﹐所 以 在 法 案 中 加 入 反 空 降 兒 童 一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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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是這麽回事!我這的教育局可夠糊塗的了。再次感謝 -xiangfa- 給 xiangfa 發送悄悄話 (0 bytes) () 02/13/2006 postreply 12:53: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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