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 充 說 明 兩 點

來源: xiaobaitu 2006-01-28 20:35:11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004 bytes)
從 這 件 事 的 結 果 看 ﹐ 應 該 說 大 部 份 VO 還 是 講 道 理 的 ﹐ 但 沒 人 能 保 證 你 碰 上 的 那 個 VO
的 公 正。 由 於 每 個 人 都 理 解 的 原 因 ﹐ 相 當 部 份 同 胞 是 在 美 換 過 身 份 的 ﹐ 特 別 是 一 部 份 以 B 簽 入 境 的 ﹐ 如 果 換 了 你 是 VO﹐ 你 會 輕 易 簽 給 他 們 嗎 ﹖ 所 以 已 遞 485 的 還 是 辦 好AP 再 回 去﹐ 沒 遞 的 如 一 定 要 走 ﹐ 應 考 慮 風 險 較 小 的 墨 西 哥 簽 証 。
另 外 ﹐ 不 要 完 全 相 信 僱 主 的 律 師 ﹐ 因 為 他 /她 大 部 份 時 間 處 理 的 都 是 公 司 的 法 律 事 務 和 美 國 人 的 案 子 ﹐ 可 能 很 少 做 同 移 民 法 有 關 的 事 ﹐所 以 這 方 麵 不 一 定 有 足 夠 經 驗 ﹐ 又 不 大 可 能 會 為 個 別 案 子 去 做 相 關 的 研 究 ﹐在 回 國 簽 証 之 類 的 問 題 上 ﹐ 如 果 他 /她 的 回 答 是 肯 定 的 ﹐ 至 少 也 應 找 你 自 己 請 的 有 較 多 移 民 法 經 驗 的 律 師 double check 一 下 ﹐ 因 為 有 很 多 東 西 是 經 驗 的 積 累 ﹐ 比 如 領 館 找 在 美 改 過 身 份 者 的 麻 煩 ﹐ 在 法 律 上 並 沒 有 什 麼 依 據 ﹐ 但 現 實 中 卻 存 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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