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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議 不 要 用 回 美 紙 (AP)回 國 ﹐ 否 則 可 能 被 拒 入 境
來源:
xiaobaitu
於
2006-01-24 18: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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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 據 1996 年 移 民 改 革 責 任 法 的 規 定﹐ 愈 期 6 個 月 或 以 上 ﹐ 但 在 1 年 以 下 ﹐ 離 境 後 3 年 不 準 入 境 。 超 過 1 年 的 10 年 不 準 入 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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