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485 的 申 請 人 ﹐ 是 隻 被 允 許 在 審 理 期 間 短 時 間 離 境 ﹐ 他 /她 必 須 證 明 自 己 有 意 在 美 長 期 居 住 ﹐ 長 時 間 離 境 可 能 會 讓 移 民 官 認 為 ﹐ 此 人 並 無 意 在 美 定 居 ﹐ 這 就 不 符 合 I-485 的 要 求 。 即 使 已 獲 得 綠 卡 的 永 久 居 民 ﹐ 離 境 超 過 6 個 月 ﹐ 移 民 官 都 可 以 建 議 移 民 法 庭 取 消 其 綠 卡 ﹐ 對 尚 未 獲 得 綠 卡 的 申 請 人 ﹐ 移 民 官 會 以 更 高 的 標 準 來 要 求 。 另 外 ﹐ 在 此 期 間 ﹐ 如 遇 移 民 要 求 補 文 件 ﹐ 麵 談 ﹐ 打 指 紋 等 ﹐ 如 當 事 人 不 回 應 /出 席 ﹐ 案 子 也 將 被 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