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一:居住國途徑
雙方各自都可以向所在國的當地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經審理可缺席判決離婚。每一方在接到法院離婚的法律文書後向對方寄一份副本即可,因美英雙方有“司法協議”,也就是雙方相互承認對方的民事法律判決。中美、中英沒有“司法協議”,隻有“司法協助”,故對對方法院的“民事法律文書”要作領事認證或公證才予以承認。(如果雙方能協商,此方法不是最好的--居士注)。
方法二:國籍國途徑
雙方各自在國內聘請一至二位委托代理人,可以是國內的律師,也可以是親朋好友,各自到所在國的中國領事館作“授權委托書”簽字公證,然後寄給各自的受委托代理人,其中任何一方可向雙方在國內最後的居住地,也可以是結婚登記所在地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方為原告,另一方則為被告,經法院審理作出調解離婚或判決離婚。然後將法院的法律文書作“涉外公證”即可。
如果雙方願意協商解決的,雙方來往的書信、E-mail等都可以作為證據(不用公證),可提供給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