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主似乎崇尚美國法律,但美國可能用“高壓審訊”來突破嗎?沒有律師在場,任何人可以拒絕警方詢問。
無論如何,此案不可能有結論。原因主要是醫方和校方的錯誤。一是竟經過如此長時間不能確診;二是校方對有毒試劑管理的如此混亂。因此,我認為學校因負責對受害者的賠償。
也許,大家都願意找出真凶。可惜的是,這需要確鑿的證據。那些義憤填膺的帖子都是些猜測罷了。
實際上,如沒有真正的證據,那些帖子已經有誹謗之實。帖子中眾多的“據說”,早已讓人啼笑皆非。“據說”,反正是“據說”。。。。。舉一例:
“據說公安局長說:“放什麽放,打死放麻袋裏放。。。””。 如果真有公安這樣說,此人就絕對該清理了。警察隻有偵破權,什麽時候給他判決權和處置權了?如此草菅人命的話語可能是真的嗎?如此“據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