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動放棄美國籍及恢複美國籍
第一節,失去美國國籍;
我們前幾章談過,目前失去美國籍並不容易, 與過去的情況, 國務院找到機會就會取銷個別人士的美國籍並不相同,九六年四月十六日國務院公布的國籍指南,指出幾種情況可能會導致失去美國的國籍,很多似乎會失去美國籍的情況仍能保有美國籍,簡單的重覆一次,當外國兵,當外國小官,宣誓入外國籍都不構成失去美國籍的理由.會失去美國籍的情況隻有出任外國決策性的官職,叛國罪確立 ,或者從事與美國國籍不符的事務目地在失去美國國籍.
國務院對每一個失去國籍的個案,都會存細的審核,以決定當事人的意向,如果是被迫或逼不得己而宣誓放棄美國籍,這種情形,美國國務院不認為當事人有意失去美國籍,所謂與美國公民從事與公民不符合的事務,定義難說,情況是非常稀少的.
第二節,放棄美國國籍
擁有美國國籍者,在大部份的情況下,都不會願意放棄美國國籍,如前麵幾章所述,美國國務院也假設在任何的情況下,美國公民都不會自動的放棄或失去美國籍,即使在加入外國籍時宣誓放棄美國籍都無妨 .但是有的情況,必需放棄美國籍才行,例如中華民國的政務官,立法委員等涉及決策的職位,不能有雙重國籍,要在台灣當高官,則必須正式的"放棄"美國國籍.這一章就談談如何可以失去美國國籍,當然下一章就要談到失去美國國籍,仍有機會可以恢複的.
失去美國國籍需要經過在美國領事館申請及麵談的程序,在國外的美國代表處申辦放棄美國國籍,美國國務院會發出書麵的"失去美國國籍證明書" [CERTIFICATED OF LOSS NATIONALITY],有了這份失去美國國籍證明書,美國國務院才真正承認當事人的美國國籍己經消失,如果隻是到美國領事館去訴說一番, 口說無憑,也不算是把美國籍扔掉了.所以要宣誓放棄美國籍,要先通知駐外的美國領事館,經過領事館所規定的程序辦理,才可以失去美國籍.
要證明己失去美國籍,最好的證明方法是拿出"失去美國國籍證明書",一看就知,拿不出來的話,當事人仍有美國的國籍.
對因為其他原因必須放棄美國籍的人士,美國國務院仍允許當事人以不同的簽證入境,待遇與外國籍人士申請美國簽證相同.但是有一種人,放棄美國籍之後,永遠必須與美國說再見,不能再踏入美國國境一步,就是為了逃稅而放棄美國國籍者.有些小國,為人設籍,可以幫助巨商富賈逃避美國的各種雜稅,這些富人,放棄美國籍就可以保住大部份的財產不必交美國的稅,在國外打仗叛逃可以願諒,但是美國對逃稅是深惡痛絕,所以為了逃稅而自動放棄美國籍的富翁,原先可以用其他國籍到美國來消遙,但是在九六年國會通過了法案,這些富翁要入外國籍不交美國稅,就永遠禁止回到美國.
第三節,恢複美國國籍.
想要快複美國國籍,國務院有可以重新考慮的管道,這項稱之為"失去美國國籍者要求重新考慮政策" ,不論無意或有意失去美國籍者,要求國務院重新考慮,第一步是先與美國國務院美國公民領事服務處聯絡,地址為 DIRECTOR OFFICE OF CITIZENS CONSULAR SERVICE[CA/OCS/CCS] ROOM 4811 NS DEPT. OF STATE WASHINGTON,DC 20520-4818
假如失去美國國籍的情況比較複雜,那麽最好找一位懂的國籍法的律師幫你處理.但是失去美國國籍時,沒有文件的簽署或者公開的宣誓,如果曾經在加入外國籍時通知了美國國務院無意放棄美國籍,國籍仍然為國務院取銷,則寫一封信要求國務院重新考慮即可.
如同本係列再三的說明,現今美國國務院的國籍政策是非常寬鬆的,沒有書麵的放棄美國籍,一般都不會有失去美國籍或者要求國務院重議不準的問題.例如加拿大入籍,沒有任何書麵或宣誓放棄原有國籍的要求.在加入外國國籍而美國籍發生問題,如果是為了工作而不得不放棄,國務院采取同情的立場,國籍恢複隻是幾個星期的事.
萬一要求恢複美國國籍的要求,遭到國務院的批駁,也不是世界末日,還有聯邦法院可以法律上的解決,與國務院打官司的話,應請律師幫忙了.
第九章, 美國雙重國籍係列結論,美國國籍政策未來的展望.
世界逐漸成為一個地球村,美國在本世紀仍將保持世界第一強國的地位.美國強國地位的保持,能夠吸引及利用大量外國籍的人材是一個主要的因素,具有雙重國籍的美國公民,可以利用雙重國籍的地位,增進美國在全球各地的接觸,推展經濟,科學,文化,學術,宗教甚至美國的理念及生活方上,擴大美國的影響力, 允許雙重國籍的存在,是各國"楚材美用"的主要工具之一,因此,預料美的寬鬆的雙重,多重國籍政策,會繼續維持.
但是,我們也應該了解,目前這種對雙重國籍寬容的政策,不是美國法律的規定,而是國務院的行政政策而己,從一九九零起所實施的"你不講,我也不問" 的雙重國籍政策,在此之前,國務院是曾經對雙重國籍不是很友善,經過了法院判決,和實際上的無法管理,才不得不執行九零年政策,這種政策理論上說可以隨時改變,當然可以透過聯邦法院官司改變國務院的作法,這一個程序不是每一個雙重國籍者所能負擔,所以保有雙重國籍,仍要持有對保存美國籍有利的證明.
法院所作的判例,是美國國籍不得"非自願性的放棄",這項TERRAZAS判例,局限了美國政府取銷美國國籍的權利,國會以修法限製雙重國籍,或者美國各州居民,透過修憲來改變美國國籍的定美義, 例如加州曾有人建議非法移民美國出生子女不得取得美國國籍,目前憲法上規定凡是出生在美國者都具有美國國籍,要修憲談何容易.因此雖然理論上來說,美國國務院可以透過行政措施,國會可以立法,法院可以推翻判例,甚至可以修憲來達到限製或改變美國目前的國籍法,實際上的機會不大,但是天下任何事都有可能發生,不過也不能過於憂慮,現在依照目前的法律,以後如何變動, 則請參參考"美國雙重國籍係列"第十章"美國禁止雙重國籍",或者是"美國國籍法巨大變化",但是目前沒有資料,所以本係列到第九章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