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來這個壇子,知道這兒熱心人多,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我於今年4月拿回美證回了趟國,現在想讓我媽再去簽證。情況是這樣:
2002年年底我父母親一塊簽證,拒簽,因為據實回答我有小孩。
三個月後,2003年年初,他們再次被拒簽。
2004年年底,我媽一個人去簽,問及“女兒是否回去過。”拒簽。
所以我一拿到AP就趕緊回去了一趟,現在想讓我媽再試試簽證,卻發覺我回國了的話,現在的身份是485pending。
那我是給H4,說沒回去過好?還是給AP好?
因為回國的時候把孩子留國內了,是否讓我媽帶他同去?(已經3歲半了)
誠心請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