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國家教育委員會
《關於出國留學人員計劃外生育問題的通知》
國計生政字[1989]27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生委、教委、高教(教育)廳(局):
關於出國留學人員計劃外生育問題,近來有關部門不斷詢問如何處理。經研究,我們一致認為,目前我國留學人員為數不多(全國隻有8萬人),超計劃生育者也不多。在國外,對超計劃生育者很難管理。而且,這個問題很敏感,個別人甚至借口超計劃生育回國後要受到"懲罰"而尋求所謂"政治避難"。美國某些別有用心的人也利用這種事在報刊上對我進行攻擊,造成很不好的影響。為解決這個問題,經國務院同意,特作如下規定:
一、國家教委和有關部門在派出留學人員前,應向他們宣傳我國計劃生育政策,教育他們在國外也要遵守國家的政策法規,不要超計劃生育。一旦在國外超生了孩子,應主動向使(領)館說明情況並備案。
二、在國外超計劃生育的人員回國後,應允許他們持使(領)館出具的證明及所在國的出生證明為子女申報戶口,可不占其所在單位的生育指標。
三、在國外超計劃生育的人員回國後,其所在單位根據使(領)館的證明材料,不給予處分,不征收超生子女費。
1989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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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實施意見
一、關於"留學人員"的含義。"留學人員"是指以學習和進修為主要目的,以公派或自費方式,到境外院校、科研機構求學、攻讀學位、進修業務或從事科學研究及進行學術交流,並連續居留六個月以上的人員。不包括學習語言的"就讀生"。
二、夫妻雙方在國外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留學人員,不符合國家和本市有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國外生育或懷孕後回中國內地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可向女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前女方戶籍所在地的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提交有關證明材料,申請免予處理。鎮(鄉)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自受理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初審完畢,並報區、縣人口計生委審核;區、縣人口計生委自受理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對於情況屬實者,出具《出國留學人員生育第二個子女免予處理證明》。申請者需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1、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國外院校、科研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明或其他有效的學業證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證明;
3、護照或其他注明出境、入境時間的有效證明材料;
4、戶口簿、身份證;
5、結婚證。
三、根據《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第三條規定和《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符合照顧生育條件、並申請照顧生育的留學人員,必須按照《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五條規定辦理審批手續。需提供的證明材料如下:
1、中國駐外使領館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證明"或國外院校、科研機構頒發的學位證書、學曆證明或其他有效的學業證明材料;
2、子女的出生證明;
3、在國外生育的子女取得中國內地以外國家或地區永久居留權或加入外國國籍證明;
4、戶口簿、身份證或有效護照;
5、結婚證。
四、申請免予處理或照顧生育者提供的證明材料,如果是外文的,還需附中文翻譯件和公證機構出具的譯文相符的公證件。
五、本《〈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實施意見》自2002年4月26日起執行。對於在此之前發生的留學人員計劃外生育行為,符合《出國留學人員生育問題規定》第二條不予處理條件、尚未征收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費)的,不再征收;已征收完畢的,不予退還;已做出征收決定,並征收了部分社會撫養費(計劃外生育費)的,對已征收部分不予退還,未征收部分,不再征收。
上海市人民政府僑務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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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留學人員計劃外生育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