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居士的不同看法(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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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士不主張美國合法非移民在沒有回美國簽證的情況下,30天內去加國用加拿大簽證,因為,從法理上講,一旦離開美國就失去美國的身份,但根據“北美貿易協定”,容許在美國的合法非移民在有效期內往來“協定國”30天內短期旅行不受此限,由此30天內往來“協定國”可不交I-94,可視為仍在“境內”。然而,一旦用了入境加拿大的簽證,在法理上來說,已“進入”了另一個國家,“離開”了美國,嚴格說美國的身份也“失去”了。好在美加邊境的移民官相對來說比較“鬆”,往往不會發生“嚴格”執行的情況,但美國與墨西哥邊境就嚴格了,一般不會發生這種“鬆”的情況。據居士所知,美加邊境也曾發生類似“嚴格執行”情況的,對用加國簽證入境加國的,在返美時一定要有美國簽證才能進入美國。這條消息《世界日報》也刊登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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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nsense -xiaoxiaozi- 給 xiaoxiaozi 發送悄悄話 (276 bytes) () 12/16/2003 postreply 18:2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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