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這樣寫的

來源: 北京痞子 2011-05-30 21:31:49 []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1678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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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製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製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製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製和打擊報複。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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