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不然,你來我們國家偷了東西,跑了,拿回你們國家去賣,你們國家又不禁止偷別國的東西來賣。要是賣出去了,這偷東西的豈不是順利銷贓,還受法律保護?這豈不是助長了偷東西搶東西的風氣?為了對抗這不合理的法律,才有這麽一出,我覺得這姓蔡的也算是無奈之下的出人意表。
我覺得,根源在於各個國家的拍賣法。應該禁止權屬有爭議的玩意進行拍賣,各個拍賣行也應該自律一下,不能不管東西是誰的,是不是主人來賣,都可以拍賣。
你要是在香港結婚,還要公示呢,公式的時候,有人說那是人家媳婦,是從人家屋子裏搶走的,大把人看見,問題是你自己還承認,難不成法官還說,奧,搶你媳婦的不是他,他也是買來的,所以可以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