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傍晚在國道上過出環島不到兩公裏,險遇車禍。再次提醒大家,行車注意安全。也算是上天保佑, 無人受傷。此路段兩邊閃有障礙燈, 限速50公裏。我當時的時速大概是45,我突感不適,就點式刹車靠右邊停下,並隨手打開黃色警示燈。 緊跟我隨後的車及時停下了, 間隔大概10米。第三輛車卻撞到了第二輛車的車尾。我下車後,第三個車主對我大罵,說我任意停車,威脅要打我。我告訴她,在警察來之前,我不會說什麽的。不大會兒,警察來了,現場勘驗,驗明正身,填寫了事故報告單,並在表上大致勾畫了當時各車的停車位置。然後每人發了份副件,第三個車主收到35元罰單,我被填寫為證人。逃了一難,受此驚嚇後,徹夜難眠。從未經過事故,不知下來會有哪些程序要走。請求知道的前輩們說說,有哪些要注意的。
謝謝! 並祝大家聖誕快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