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十年後 你的商品房將無償收歸國有
魏雅華
我真不知道,在讀到本文的標題:《七十年後,你所購買的商品房將無償收歸國有》,你該作何想。你會不會震驚不己? 會不會問一聲:憑什麽?!
也許,你會懷疑,這是在危言聳聽。如果真的是在危言聳聽,那倒謝天謝地了。
我們的法律的的確確就是這麽規定的。
這似乎是一個很奇怪的問題。因為中國的法律從來都既承認私有財產,又保護合法的私有財產。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時的1954年的第一部《憲法》,到82年的最新版的《憲法》,再到2000年修憲後的新《憲法》,都寫有“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條款,在私有財產中列舉的有“房屋”。
這樣看來“房屋”,確屬《憲法》保護內的、受“國家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
可1990年頒布的國務院55號令《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後成為《憲法》修正案)該條例規定:
居住用地的使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為70年,期滿後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和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國務院55號令中所規定的各類用地的年限為,居住用地七十年;工業用地五十年;教育、科技、文化、衛生、體育用地五十年;商業、旅遊、娛樂用地四十年;綜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這些規定至今有效。
研究了這條法律使許多人如墜冰窟!
根據這條法律,在中國隻有租房,根本無“買房”一說,更無“百分之百產權”一說。以“住房貨幣化”為核心新的房改政策,壓根兒就是在胡說八道。
你傾畢生積蓄高價購買的商品房,從購買之日起,七十年後,(實際上不到七十年,因這七十年是從開發商拿到土地之日算起的,大多為六十五年左右)會被將無償地由國家收繳,法律上明明白白、白紙黑字地寫著:
“期滿後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築物,和其它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
這就怪了,如果說土地使用權到期無償收回猶可說也,房屋是我買的,怎麽也搭便車拚座無償收繳?“地上建築物”法律明確定義為“房屋”,至於什麽是“其它附著物”,查閱了許多有關法律,未見對其作出定義的。這就更讓人發毛了,既然未作限製,那就是將此權力授予了執法者,給予了執法者極大的自由裁量權。
其自由裁量權可以大到除了懸浮在空中的氣球之外,全部收繳。你能不不寒而栗嗎?
這裏又出現了另外一個法律上問題:土地與房屋究竟能不能分割?1982年版的《憲法》城市土地收歸國有的時候,與房屋是明確地分割開來的,土地成了國家的,而房屋還是自已的。可70年後,土地與房屋又變成不可分割的了,還連帶上了“其它附著物”,要一起收繳了,比上一次收繳更徹底了。
尚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中國,在房與地問題上卻早在1982年,便已處在共產主義高級階段。
後來,享有立法權的國家公權力似乎也覺得不妥,便作出了“七十年後,可以續租”的補充規定。
可問題是,“可以續租”又一次為國家的公權力授予了巨大到不可思議的自由裁量權,屆時,你可以申請續租,可批不批準,租期幾年,租金若幹,(這個問題在深圳己經發生)都屬於公權力的自由裁量權裁量範圍。
到此時,你還會覺得你所買下的商品房產權是你的嗎?你去租你自己的房子嗎?
在中國:沒有買房隻有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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