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那個曾經鼓吹中國應該當“三百年的殖民地”的劉曉波終於被判了刑,引起了一些人亂哄哄似是而非的議論,大部分說此人是“因言獲罪”,由此指責中國政府破壞言論自由的聲浪此起彼伏,好像突然間好多人變成了言論自由的捍衛者。
俺不禁好奇:就算是在言論自由的美國,難道真的不能因言獲罪嗎?
被很多人謾罵的毛澤東,曾經說過一句即使是那些謾罵者也無法謾罵的話:沒有調查研究,就沒有發言權。
在言論自由的問題上,俺也要問問義憤填膺的人:在您的心目中,美國,言論一定是自由的嘍。但是,就算是在美國,難道不會因言獲罪嗎?您調查了嗎?您研究了嗎?如果沒有的話,對不起,請您Shut up。
首先,俺給您一個鏈接,http://www.globalview.cn/ReadNews.asp?NewsID=778 ,請您仔細研讀學習,提高認識。
下麵俺再給您摘錄一些關鍵內容:
《美國法典》(1983年版):明文規定不允許造反、叛亂、煽動暴亂或鼓吹推翻政府。對於反政府活動的管理比中國更嚴,判刑更重。
美國憲法明確規定人們“沒有引發危害公眾秩序導致暴亂的自由”(如,曾有人在街頭發表演說,辱罵總統和一些官員,遭到逮捕,以破壞公共安寧秩序罪判刑);沒有擾亂學校安靜上課的言論自由;沒有以言論自由或集會自由而妨害城市交通或違犯交通規則的自由;沒有泄露國家機密的言論自由等等。另外,欺詐不實的商業廣告、黃色書刊、毀謗性言論也不在言論自由權保障之列,軍人和監犯的言論自由也要受到嚴格的限製。特別值得一提的是,議員言論和行為也有一些不受保障,如記者招待會或接受記者訪問時所發表的談話,在非議會場所發表演說,將國會記錄複印,送選民或外界散發;打電話給政府官員幹涉施政等等。
美國的種種法律規定表明:(1)美國的言論自由不僅在戰時會受到嚴格限製,在平時也並不是絕對不受限製;(2)言論自由是權利也是責任,不得危害公共安全或侵犯他人的權利;(3)言論自由的行使及保障須以憲治政府的存在為前提,依法行使,不是無法無天;(4)政府雖然對純粹言論不得侵犯,但對涉及行動的違法言論仍采取幹涉主義。
美國憲法不保障的言論自由就有十八種之多。美國的言論自由既非絕對的權利,也沒有絕對的定義。美國憲法上言論自由有一些易被人忽視的但十分明顯的特點,比如:
1、言論自由權的範圍及應用有其時間性。
2、言論自由權的最後解釋權在聯邦最高法院,個人不得自己釋法執法,或擇法而從。
3、最高法院在解釋言論自由時根據美國的國情、政治體製、政治經驗,而不是沿襲英國傳統。
各位義憤填膺的言論自由的捍衛者們,您各位也不用跟俺爭論,來,也不用您花錢費勁兒去美國,請您就地在加拿大試試:起草一個新版加拿大憲章,並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簽名,看看您有沒有事兒?
順祝各位聖誕快樂新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