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動了我的公積金 七部委涉嫌違法

來源: seniorscientist 2009-10-25 05:54:02 [] [博客] [舊帖] [給我悄悄話] 本文已被閱讀: 次 (4560 byt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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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動了我的奶酪》,這是前幾年一本暢銷書的名字。今天,我之所以想起它來,是發現我的奶酪,還真的被人給動了,而且,還是國家七個部委,下發了紅頭文件、堂而皇之動的!

這七個部委的名字是:建設部、財政部、發改委、人民銀行、監察部、審計署和銀監會,看看,個個都“牛氣衝天”,而那份文件的名字,則是《關於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聽聽,字字都充滿著偉大的社會責任感。它規定:可以將50%以內的住房公積金結餘資金,以貸款方式來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設,貸款利率,比5年期以上的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利率,上浮10%。為了怕大家不放心,這個《意見》還信誓旦旦地保證:要嚴格控製貸款用途和規模,禁止無償調撥使用公積金,做到專款專用,定向用於廉租房和經濟適用住房的建設。

政府要建保障性住房,乃利國利民善舉。我不反對,但動機正當,並不代表著,手段就一定正當!更何況,每個人的住房公積金,可都是有固定帳戶的,這就說明:這筆錢無論在名義上、還是在實質上,都是公積金繳納人的個人財產。

請看2002年國務院頒布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它的總則第三條,明文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特別是,它的第五條專門說道:“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

既然是我的個人財產,你不經我的同意,就擅自動用,哪怕你是以國家的名義,哪怕你是抱著做好事的目的,恐怕都不合適吧?私人財產,在《憲法》中是受到明確保護的,這幾個政府部門,怎麽可以代替公民來主張這種權利呢?就算你要對私人財產臨時征用,也必須得到全國人大的授權,否則,就是徹頭徹尾的違法!

這個莫名其妙的《意見》,之所以能擺上台麵,據說主要依靠著三個理由。

第一,就是國家要大力建設保障性住房,“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既然這項愛心工程實在浩大,政府手裏的錢不夠,那幹脆就讓大家集體互助一下吧?

第二,目前全國各地方、住房公積金帳戶裏的結餘資金量實在太大了,既然沉澱已久,管理的成本又高,那為啥不能搞點保值增值的事做呢?畢竟回報的利率也很高嘛。

第三,現在能夠享受公積金政策的人,倒不一定很需要公積金貸款,他們中的大多數,都是國企或事業單位的職工、公務員,一是可能享受了某些住房優惠政策,二是就算他們買房子,也不在乎省那點貸款利率,所以有公積金也不用;而那些真正需要公積金貸款的人呢,卻又大多是低收入人群,恐怕連首付都交不起,更別說動用公積金貸款了,反正雙方都不花這筆錢,還不如讓政府出麵來調劑一下,也算是幫助一下中低收入的人群,好讓他們早點改善居住條件。

第一個理由,之所以站不住腳,就跟逼著大家捐款一樣,本身不道德。第二個理由呢?更不像話,我存在銀行裏的錢再多,幹你政府何事?第三個理由,倒確實是反映出,目前公積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多交錢的用的很少,少交錢的則幾乎用不了,但這不能怪繳納人,實質問題,是在於公積金管理機構本身的智慧不足、效率低下,你為什麽不能學習一下人家商業銀行?多設計出一些種類齊全的配套貸款產品呢?讓多交錢的少用,少交錢的多用,這才是平衡資金、以多濟少的原則!這些年,住房公積金大案頻出,這足以說明,由於公積金管理的製度落後和缺乏經營之道,讓這裏麵吃裏扒外的人機會太多了。現在又拿錢太多做借口,公然動用公積金,豈不更令人擔心自己這筆錢的安全性?

難怪有媒體質問:地方政府在建保障性住房之前,你有沒有想過:平時有沒有浪費過大筆公款?還有沒有其他可以籌措資金的渠道?比如地方發行債券、或者真按規定,把土地出讓收益拿出來用於保障房建設?我非常同意《長江日報》一篇評論的說法,公積金絕對不是政府可以任意拿錢的提款機。我還要加一句,就算你想動用,至少也應該得到財產所有人的同意吧?

個人住房公積金是強製性必須繳納的,而保險金,則是另外一種信托性質自願繳納的個人財富,跟住房公積金不同的是,投保人在合同上明確授予了給保險公司進行投資、獲得回報的權利。剛出台的《保險法》106條規定:“保險資金可以被允許投資不動產”。盡管由保監會製訂的《保險公司資金運用的具體管理辦法》,目前還沒有出台,據說月底就可以出來了,但所有的媒體都在提前叫喚:這下子壞了,千億保險金一旦湧進樓市,絕非樓市之福啊!首先,不利於房價的理性回歸。其次,不利於國家的宏觀調控。最後,中國不會也出現下一個AIG吧?那保民們可要哭天抹淚了!

今天我看《東方早報》,不知道它是從哪兒得到的消息,說大家完全沒必要擔心,因為即將出台的《管理辦法》,在保險資金入市的投資比例上,有明確規定,跟外界盛傳的10%到15%不同,據說是控製在5%;而投資方向上,保險資金所投資的不動產,隻能投資於自用辦公樓、商業寫字樓、經濟適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和養老物業,不能直接參與房地產開發,更不允許直接進入樓市炒樓。
但是,我的擔心是,萬一允許保險公司跟開發商一起聯建,他不就等於直接進入住宅市場了?另外,保險資金既然是投資,就必須要求一定的回報率,為什麽投資方向除了高回報的寫字樓,還硬要搭上回報率不高的經濟適用房呢?說白了,保險資金麵臨著同住房公積金一樣的尷尬,就是監管者太單一,現在隻有保監會,沒有相互製衡的機製,所以這筆錢,也很可能為了政績而被權力染指,所以,盼著那個《管理辦法》的製訂者能清醒一些,別再跟那個紅頭文件一樣,貽笑大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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