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體不記得了,那是做diplom時候的事情了,大致可以回憶一點出來:
1) 先支付破產律師和管理人的錢。不過這個都支付不起,就沒有人出來作為第三方來管理和分配資產
2)在支付員工工資中的一部分,如社保部分。或者2-3個月的拖欠工資。如果欠了10個月,那麽先付2個月。
3)如果這個時候還有錢剩餘,(例如資產拍賣後),還給部分供貨商的錢。這個有很大的區別,這裏麵有eigentumsrecht 和besitzrecht. 例如代銷和包銷是有區別的
4)如果還有錢,那麽再支付員工工資
。。。。
n)支付銀行欠款
n+1)支付股東的投資
我不是學法律的,隻懂點皮毛,你這個情況很危險,最好和他妥協,例如讓他一次性付清,但隻要支付70%即可。另外30%就不要了。
1) 先支付破產律師和管理人的錢。不過這個都支付不起,就沒有人出來作為第三方來管理和分配資產
2)在支付員工工資中的一部分,如社保部分。或者2-3個月的拖欠工資。如果欠了10個月,那麽先付2個月。
3)如果這個時候還有錢剩餘,(例如資產拍賣後),還給部分供貨商的錢。這個有很大的區別,這裏麵有eigentumsrecht 和besitzrecht. 例如代銷和包銷是有區別的
4)如果還有錢,那麽再支付員工工資
。。。。
n)支付銀行欠款
n+1)支付股東的投資
我不是學法律的,隻懂點皮毛,你這個情況很危險,最好和他妥協,例如讓他一次性付清,但隻要支付70%即可。另外30%就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