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法裏§36 Abs 2.是允許的.

本帖於 2010-08-25 09:31:49 時間, 由超管 論壇管理 編輯

89年以前是可以的,父母可以一次拿到2年的簽證,可以續簽,每次兩年.
但是現在具體操作是比較困難的,要看各方辦事人員的理解程度了.
這裏法律條文所謂的比較強硬的理由一般指.
父母一方喪偶了,且在居住國沒有生活來源,沒有其他子女,生活無法自理的情況下,可以發放簽證,
但是在德的子女必須負擔在德國的醫療保險,社會保險....
如果就一普通的職員,就還是算了.
如果有個幾百萬歐的話,給外管局看看,父母肯定能拿到長期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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