爬樹窺探閃電“趕”他回家
43歲的李某為人和善,鄰居們對他的印象都不錯。誰也沒想到,這位“好人”因為暗戀鄰居劉某,竟引發了一起刑事案。
據新都區檢察院檢察官介紹,去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了點小酒後,仗著“酒膽”,趁夜翻牆進入劉某家。當他準備進入劉某客廳時,發現劉某正在客廳看電視。李某趕緊收住腳步,爬上劉某院落中的一棵樹伺機而動。
他在樹上艱難度過4個多小時後,天氣突變。在一陣電閃雷鳴中,劉某家的院落被照得如同白晝。劉某受驚之下,無意間發現躲在樹上的李某。李某情知事情敗露,再也沒有機會下手了,跳下樹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當地派出所民警帶走。
“我爬上樹,確實想強奸她。”麵對民警,李某坦白了他爬上樹的主觀意圖,表示願意接受刑法處罰。
終止犯罪法院對他判一緩一
這起讓人啼笑皆非的刑事案件,近日在新都法院開庭審理。法庭上,新都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指控李某犯罪事實。鑒於李某強奸行為未能得逞,公訴人請求法院對其從輕處罰。李某也當庭供認,自己一直暗戀劉某,最終上演了這出鬧劇行為和事實,並對自己的行為感到後悔。
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翻牆進入劉某家,企圖與之發生性關係的目的很明確。因天氣突變,他自覺地終止了犯罪行為。但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鑒於其從主觀上終止了犯罪行為,可對其依法減輕處罰,法院據此判處李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緩刑1年。
為什麽要判他強奸罪?
李某雖然承認他有強奸劉某的意圖,但並未實施強奸結果,法院以強奸罪判刑是否妥當?獲悉此案判決結果後,一些市民對此感到疑慮。
川大法院學院副教授莫曉宇認為,李某爬上劉某家的樹,已經接近了劉某,事實上已為實施犯罪創造了條件。從刑法規定上講,李某的行為屬於犯罪預備形態。而我國刑法對故意犯罪的打擊起點,就是從犯罪預備狀態時開始的,李某的行為同樣構成了強奸罪。因為天氣突變,李某終止了犯罪行為,然而天氣不足以使李某停止其強奸犯罪行為本身。李某放棄繼續犯罪逃離現場,確實出於主觀選擇結果,因此符合刑法上犯罪終止規定。所以,法院的判處結果並無不當之處。(新都法檢 記者王仁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