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一定要及時找到一份新的工作,如果來不及的話,你的下一次的新居留的有效期隻有六個月,即從你的工作居留到期之日"10月底"起計算,如果六個月之內你找到一分新的工作,你就要重新到警察局再參你的10年工作居留;如果在六個月內沒有你滿意的工作,而且你的臨時六個月的工作居留又已經到期了,警察局會再給你一個三個月的居留.這一次就一定要加倍努力了.因為如果這一次你再沒有找到合適的工作,就隻能轉換人生目標了.而且你的失業保險隻能領到你的工作居留到期之日,也就是10月底,之後要拿相關的居留去重新辦理失業保險.所以我的建議是動作要快,不知道我的理解正確不,要不然最好再到警察局去問問.
今天剛巧和我的老板談到這個話題,但是我隻能說僅供參考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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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你!我會和警察局先聯係一下。 -俠骨丹心- ♀ (0 bytes) () 09/12/2009 postreply 08: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