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
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的通知
人社廳發〔2009〕11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勞動保障)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和社會經濟發展,越來越多的華僑回國內就業和發展。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取得國外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人員在國內就業期間有關社會保險問題的複函》(勞社廳函〔2001〕198號)有關規定,各地逐步將在國內就業的華僑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但在實際操作中,部分華僑和地方社會保險經辦部門反映,由於華僑沒有居民身份證,無法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影響了華僑的參保。為進一步做好在國內就業的華僑參加社會保險有關工作,維護他們的社會保險權益,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聘雇華僑人員的用人單位,可持華僑本人的有效護照等證明材料及時到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參保登記手續,建立社會保險關係。在國內靈活就業的華僑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按照個體身份人員參保辦法到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繳費手續。華僑參加社會保險的各項業務辦理程序與國內其他參保人員一致。
二、首次參保或已辦理終止國內的社會保險關係手續後再次回國就業並參保的華僑人員,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參保華僑社會保障號碼編製規則》(見附件)為其建立社會保障號碼,並在信息係統中做專門的參保標識。
三、按規定符合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申領條件的華僑參保人員,可持本人有效護照等辦理領取社會保險待遇手續。在境外居住的,經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其社會保險待遇可委托親屬或他人代領;或應本人要求,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將應領取的人民幣兌換成本人選擇的國內可兌換的外匯幣種,匯至華僑實際居住國,相關費用由個人負擔。境外居住的華僑應每年向負責支付其養老保險待遇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一次由我駐外使領館或居住國主管部門、公證機關出具的健在證明的公證、認證等證明。
四、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落實華僑參保的有關政策,按照規定將符合條件的華僑納入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切實維護他們的合法權益。要針對華僑參保的實際,改進管理服務方式,調整和優化經辦規程,及時提供業務查詢服務,方便華僑辦理參保等手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請及時向我部報告。
附:參保華僑社會保障號碼編製規則
二○○九年九月八日
附
參保華僑社會保障號碼編製規則
華僑在國內參保社會保障號碼由中國國家代碼(CHN)、有效護照號碼組成。中國國家代碼和護照號碼之間預留一位,其表現形式為:
一、中國國家代碼按“ISO 3166-1-2006”國家及其地區的名稱代碼的第一部分國家代碼規定的3位英文字母表示,即“CHN”。遇國際標準升級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確定代碼升級時間。
二、社會保障號碼預留位1位,默認情況為0,在特殊情況時,可填寫數字為1至9。
三、有效護照號碼,應包含護照號碼中全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數字。不包括其中的“.”、“-”等特殊字符。例如(在我國工作持有效護照,護照號碼為G01234567的華僑,其社會保障號碼為:CHN0G01234567。)
四、數據庫對華僑社會保障號碼預留18位長度。
五、華僑在國內連續參保期間,其社會保障號碼不變。期間護照號碼發生改變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華僑初次參保登記時的社會保障號碼作為標識,對參保人員的護照號碼變更情況進行相應的記錄。
參保華僑本人辦理終止在國內的社會保險關係手續後,再次回國內就業並參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為其重新建立社會保險關係並編製社會保障號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辦公廳
2009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