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www.sina.com.cn 2009年10月17日 13:39 中國經營報
鄧聿文
中國建立財產公示製的目的,是為了防範今後繼續出現大麵積的貪汙腐敗和權錢交易,而不是用來或主要是用來對過去由於製度和法律的不完善所導致的嚴重腐敗進行清算,過去的腐敗雖為法所不容,但有時候,社會的進步必須以妥協為代價,這雖很無奈卻也是必要的。
今年兩會的時候,某省政協主席當著記者的麵,理直氣壯地反問,為什麽不公布老百姓的財產?最近,河南果真出台了一個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規定被認定為城市低收入的家庭,必須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如實申報家庭人口、收入以及財產的變動情況,如果隱瞞家庭收入和財產,騙取低保待遇,將會被取消核定證明,並記入有關的誠信體係。
中國的低保待遇僧多粥少,從防止騙保的目的出發,製定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是有必要的。但從這條消息出來後網上的反應來看,人們的關注點顯然不在於此,而在於,為什麽窮人的財產說公布就公布,可官員的財產公布卻千呼萬喚等不來?
的確,在我們的政策製定中,常見一種現象,即針對官員的一些規定特別是限製官員權利的一些政策往往出台很難,即使在強大的輿論壓力下出台了,也往往與社會的期望相去甚遠;而針對民眾特別是底層百姓的一些政策和規定,說出來就出來,雷厲風行,效率很高。我把它叫做政策製定的“官寬民緊”。這方麵一個典型例子就是官員財產公示。
出現此種現象,原因當然是要官員自我革權很困難,而革起別人的權利來,卻是不心疼的。這是人性使然,說不上多壞。但是,個人可以這樣,而對一個政黨,一支官僚隊伍來說,則必須有超越人性弱點的眼光和膽識及勇氣,否則,沒有紀律和製度的真正約束,長此以往,官僚隊伍勢必會自我墮落和腐化。
財產公示就是避免官僚隊伍自我墮落和腐化的一種基本製度。從中國的現狀來看,它是製止官員群體腐敗的最後手段。中國的反腐機構和製度不可謂不多,執政黨也清楚腐敗的危害並努力進行反腐防腐,但腐敗還是有增無減,愈來愈嚴峻,根源就在於現有的一切反腐措施都沒有打中要害。
根據常識,不管一個官員如何腐敗,采取什麽手段去腐敗,他最終的目的是要獲取財富。當然,也有不為財富的腐敗,但這樣的腐敗在社會上太少,不是主流,可忽略不計。而財富的表現形式無非是車、房、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因此,如果能讓每個一定級別的官員向社會公布他的財產分布情況,那麽,他是否是貪官就一目了然,根本用不著花大力氣去查他的財產。此種情形下,官員即便有心想做個貪官,但被查處的概率極大,自然也就沒有動力去以權謀私。
現在之所以遲遲在財產公示方麵不敢動真格,很大程度上是因為執政黨擔心官員財產公布後會影響社會穩定。從查處的腐敗案來看,幾乎所有的腐敗都與不法財產有關聯,或者腐敗的目的都是為了獲得不法收入。整個官員隊伍中,有多少財產來源不明或來源非法,沒有確切的統計,也無法統計,但從社會的普遍感覺來看,其數量應不會少。由於這些人多掌握著社會的管理實權,一方麵,他們會利用種種渠道向高層施壓;另一方麵,高層也擔心,一旦數額巨大的、無法說明來源的財產公布後,社會將會產生何種反應和震蕩,心裏沒底,因此,在高層還需要依賴這個利益共同體來管控社會的當下,任何不利於穩定的製度建設都可能被推遲。
然而,財產公示得不到落實雖然能夠穩定官員隊伍和社會於一時,但也可能對腐敗和意欲腐敗的官員產生一種錯誤暗示,以為無論他們怎麽腐敗,為了“大局”最後中央都不得不忍了,從而導致腐敗愈發不可收拾,最終讓人民失去信心。所以,這裏有一個政治成本的計算在內。也就是說,財產公示製雖首先服務於反腐敗,但不能僅僅從反腐敗的角度去理解,把它看做對民眾反腐需求的一種被動應付,而更應該把它看做執政黨有意推動的一項旨在彌合社會分裂狀態的基本製度建設。隻有這樣,該反腐措施才可能避免被腐敗官員所挾持。
實際上,在中國建立官員財產公示製確能起到促進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催化劑作用。這是因為,不論何種腐敗,當一個官員通過種種手段後仍不能把權力變成財富,那麽,他追逐權力進而追逐利益的動力就可能大大減弱,也就可能更有意願接受無論是來自外部還是內部的對自己的監督和製衡。
市場經濟下,權力變現的機會太多,而現有的反腐措施又不太見效。因此,執政黨如果既想保持自己統治的合法性而又不想采用西方那一套政治製度和權力製約方式,那麽,財產公示製就必須成為執政黨的主要反腐“利器”。因為就像市場既可為資本主義服務也可為社會主義服務一樣,財產公示製這種被證明能夠有效反腐的所謂“市場中性”製度,是可以為執政黨所用而又不構成大威脅的。從中國推行政治改革的出發點來看,它本身就包含反腐敗在內。正是在這一意義上,官員財產公示製可以構成政治改革和民主化的一個重要組織部分。這是中國和其他國家實行財產公示的不同所在。
因此,從政治改革的角度而不僅僅從一般的反腐措施的角度看待財產公示製,會更好理解該製度早出台和晚出台的差別:早出台不僅更有利於社會,也有利於執政黨自身。當然,從中國的實際狀況出發,為減少財產公示的阻力,可采取一些人提出的給官員3年赦免期或者從新提拔官員開始公布財產的政策建議。這與財產公示製的目的並不衝突,因為從根本上說,中國建立財產公示製的目的,是為了防範今後繼續出現大麵積的貪汙腐敗和權錢交易,而不是用來或主要是用來對過去由於製度和法律的不完善所導致的嚴重腐敗進行清算,過去的腐敗雖為法所不容,但有時候,社會的進步必須以妥協為代價,這雖很無奈卻也是必要的。
從這一角度看,多數官員其實是用不著擔心財產公示會傷及自己的,但第一步必須得邁出去。因此,無論從執政黨還是人民的利益出發,都需要高層在這一問題上盡快拿出政治決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