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西呂梁法官在辦公室對離婚案女當事人實施16分鍾的猥褻行為錄音曝光,引發全國輿論風暴。幾乎同時,福建寧德一名15歲少女在派出所接受問話時,遭警察猥褻的舊案判決曝光,警察僅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女孩多次輕生,公眾再度嘩然。
先看法官猥褻當事人案。2025年9月5日,呂梁市中級人民法院民庭庭長呂某某負責審理王女士(化名)的離婚案件。早在一個月前,他獲取了王女士的私人手機號碼。當日,呂某某以“有新證據需要簽字”為由,電話通知王女士前往其辦公室“配合工作”。王女士信以為真,獨自前往。
進入辦公室後,呂某某先是詢問案件情況,隨即開始語言騷擾,強行摟腰、摸胸、摸臀、強吻臉頰、推在床上、摸私處,說出“你真吸引人”“真的太誘人”等露骨言語。王女士反複拒絕、掙紮,錄音中清晰記錄了她16分鍾的哭喊與抵抗,最終以“要接孩子”為由才得以脫身。
王女士沒有隱忍不報,她整理錄音證據,向呂梁中院院長及駐院紀檢組實名舉報。然而,此後整整7個月,呂某某照常上班、辦案,法院內部毫無動作。王女士無奈之下,於2026年4月10日向呂梁市公安局離石分局西屬巴派出所報警。
警方當天竟以“行政案件”立案。網絡曝光後,新華社等官媒跟進,當地數日後才通報呂某某已被停職檢查,紀檢監察部門介入全麵調查。輿論沸騰前,司法內部“自我監督”完全失效;律師界人士指出,呂某某行為已涉嫌強製猥褻罪,利用職權、反鎖房門、多次觸碰隱私部位等情節惡劣,理應為“刑事案件”。但在網絡輿情發酵前,法院和警方均以“情節較輕”或“證據不足”為由拖延。
再看福建寧德派出所警察猥褻少女案。福建省寧德市某派出所民警李某在派出所內,對15歲少女進行問話,趁機實施猥褻,將生殖器塞入少女口中。少女情緒崩潰,事後多次嚐試輕生。案件曝光後,2026年3月16日,法院以強製猥褻罪判處李某有期徒刑兩年九個月。
受害者家屬張先生表示:“相比女兒一生傷害,這個判決太輕了!”據報道,少女最初通過正常渠道向警方和學校舉報,但內部調查遲緩,處理結果遠未達到受害者預期。直到網絡輿論發酵、媒體跟進,判決才被置於聚光燈下,公眾才看到“警察在自己’地盤’作案”的荒唐一幕。
這兩起事件受害者均為弱勢女性(離婚當事人、未成年少女),加害者均為手握公權力的司法人員(法官、警察);正常渠道——內部紀檢、法院投訴、警方報案——均無效,直至網絡曝光、眾怒沸騰,才有“調查”和“處理”。網絡成為民眾維權的“救命稻草”,這是法製的悲哀——公權力本應主動護民,卻需輿論“逼宮”才挪動。

根本原因在於中國司法監督的結構性缺陷,“黨天下”體製下,司法獨立蕩然無存。法院、檢察院、公安均受“黨”的領導,人財物受製於地方,紀檢監察難以真正獨立。法官呂某某所在的呂梁中院,內部紀檢組對庭長級幹部的舉報“7個月無動作”,監督者與被監督者同屬一個權力體係,利益糾葛、官官相護在所難免;警察李某在派出所內作案,調查主體仍是公安係統,自我監督等於零。缺乏行政、司法、立法三權分立,權力高度集中於黨,外部監督缺失,內部監督“寬鬆軟”,必然滋生“色膽包天”的司法腐敗。
更可怕的是,這絕非孤立事件。中國司法人員性侵、猥褻、權色交易案屢見不鮮。受害者多為普通民眾,畏於報複、證據難留、維權成本高,大多選擇沉默。舉報對象正是執法者,信息不對稱、權力不對等導致“舉報即自殺”。隻有網絡曝光形成“眾怒”,才會迫使上級“維穩式”介入,形成“輿情倒逼公正”的畸形模式。但網絡並非萬能:刪帖、封號、網暴反噬屢見,受害者二次傷害加劇。更何況,網絡監督“純屬偶然”,無法製度化、常態化。
呂梁法官辦公室淪為“作案現場”,寧德派出所成為“猥褻場所”,這不是個別“失德”,暴露出的不僅是害群之馬的道德淪喪,更是整個司法體係權力失控、監督真空的係統性危機。隻有司法獨立、社會監督到位,普通民眾才能相信“法律麵前人人平等”,而非“權大於法、官大於民”。否則,類似悲劇隻會層出不窮,法治夢永遠是空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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