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從長遠來看,並非一個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奧巴馬是在共和黨連續八年反恐戰爭之後,以“結束戰爭、減少軍事介入”的政治主張上台的。彼時,美國國內選民普遍對長期戰爭感到疲憊,因此,通過與伊朗簽署協議,以解除部分製裁換取其限製核計劃,在一定程度上符合當時美國的政治現實,也成功降低了短期內爆發衝突的風險。
然而,這一協議也存在明顯的結構性局限:
首先,協議設有期限,一旦相關限製到期,伊朗在法律上仍可逐步恢複其核活動,使問題被“延後”,而非真正解決。
其次,協議並未涵蓋彈道導彈,尤其是遠程導彈的發展問題。在後續局勢中,國際社會已經看到了伊朗在導彈數量與能力方麵的提升,這構成新的安全隱憂。
第三,協議未對伊朗在中東地區對各類武裝組織的支持進行實質性約束,使其地區影響力問題依然存在。
第四,在執行層麵,伊朗與國際監督機製之間的博弈始終存在,核查的透明度與有效性也因此受到一定質疑。
總體來看,任何一項國際協議都不可避免地帶有時代背景的局限性。隨著局勢發展,其漏洞和不足會逐漸顯現。可以修補的,就通過補充協議加以完善;當問題積累到難以修複時,就需要考慮新的框架。
當前在巴基斯坦展開的談判,某種程度上正是圍繞這些既有問題展開的調整與再設計。但可以預見,即便形成新協議,隨著時間推移,仍可能麵臨新的挑戰和修正需求,除非伊朗內部政治結構發生根本性變化,否則這種反複調整幾乎難以避免。外交就是有時候要唱紅臉,有時候呢要唱白臉。當然川普遇到比自己弱的一向唱紅臉,當然伊朗神棍確實欠揍。
我對伊朗談判代表的一個核心建議是不要僅與現在這個美國總統簽署行政協議,而應堅持推動通過美國國會立法的正式條約或法律框架來落實協議內容。這一要求並非無理取鬧,事實上,它與烏克蘭在安全保障問題上的核心訴求具有相似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