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議廢除模糊條款的律師,被用模糊條款懲處, 控告司法局長的律師,被沒有文書地帶走, 哪個環節看起來是錯的 ?

他建議廢除"口袋罪",執法者回贈了他一個"口袋"

一個建議廢除模糊條款的律師,被用模糊條款懲處。

一個控告司法局長的律師,被沒有文書地帶走。

沒有哪個環節看起來是錯的,但結果是荒謬的。

 
 

2023年8月,青島律師於凱和同事以律師事務所名義,向全國人大法工委提交了一份《關於廢除尋釁滋事罪的立法建議》。

其理由是:這個罪名罪狀表述模糊,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兜底條款,與罪刑法定原則衝突,司法實踐中存在濫用。

這是公民的法定權利。《立法法》第一百一十條寫得清清楚楚。

2024年7月,青島市司法局認定此舉屬於"炒作案件",對於凱作出停業一年的行政處罰,對其所在律所停業六個月。

2025年7月,停業期滿。於凱的執照沒有被如期歸還——司法局以"流程延遲"的方式,在處罰期屆滿後繼續剝奪他的執業資格。

2025年7月28日,於凱拿回執照後第11天,再次向全國人大法工委郵寄第二份廢除尋釁滋事罪建議書。

2026年3月26日,於凱在朋友圈實名控告青島市司法局局長鄧煥禮,指控其涉嫌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巨額財產來源不明。

2026年3月27日,於凱失聯。隨後確認:他因涉嫌"擾亂公共秩序"被帶走調查。同行律師趕去了解情況,據稱"未出示任何執法文書"。

1、這是一道邏輯題,答案已經自動揭曉

你可能覺得這個故事有些奇怪。讓我把它翻譯成更簡單的版本:

一個律師說,某條法律過於模糊,可以被用來懲罰任何人,所以建議廢除它。

然後,他被這條法律——或者與它邏輯結構完全相同的另一條法律——懲罰了。

這在修辭學上叫"自我證明"。在法學上叫"惡例"。在日常語言裏,叫做:你說得對,我用行動證明給你看。

於凱在建議書裏寫:尋釁滋事罪"邊界不清,易泛化","成為選擇性執法的兜底條款"。

青島市司法局的回應是:把他舉例論證的行為定性為"炒作案件",停業一年。青島市的執法機關隨後的回應是:把他站在大院門口舉牌的行為定性為"擾亂公共秩序",帶走調查。

"炒作案件"。"擾亂公共秩序"。"尋釁滋事"。

請注意這三個詞的共同特征:它們都沒有清晰的邊界。沒有人能告訴你,哪種程度的表達是"炒作",哪種程度的站立是"擾亂",哪種程度的建議是"滋事"。而這正是於凱在建議書裏要廢除的那種東西。

所以,於凱用自己的遭遇,完成了他建議書最有力的補充論據。隻是這個補充論據,是被迫寫就的,寫在他的人身自由上。

2、"炒作案件"這個定性,本身值得被炒作

青島市司法局2024年的處罰決定書裏,把向全國人大提交立法建議定性為"炒作案件"。

這個定性需要被認真對待,不是因為它正確,而是因為它太有創意了。

向人大提立法建議,是《立法法》明確保護的公民權利。在建議書中舉例論證,是人類使用邏輯數千年以來的基本方式。你要證明一個規定有問題,你就得舉出它造成了什麽問題的例子。否則你在證明什麽?

但青島市司法局找到了一條精妙的處理路徑:不去碰"提立法建議是否合法"這個問題(這個沒法碰),而是把"舉例論證"這個動作單獨切割出來,定性為"炒作"。

這個邏輯如果成立,推論鏈條相當壯觀:所有法學論文引用判例討論立法問題,都是"炒作"。所有律師在辯護詞中援引類案,都是"炒作"。

最高法刑事審判第四庭2023年發布的調研報告,指出尋釁滋事罪存在五大問題並列舉具體情形——那也是在"炒作案件"。

當然,最高法刑四庭不會被停業,因為他們不是於凱。

所以,這個邏輯真正的含義不是"舉例論證等於炒作",而是"在不該說話的時候說話,叫做炒作"。這是一個簡潔的結論,隻是不能寫進正式文件裏,所以需要繞一個彎。

繞這個彎的代價是:法律文書本身變成了一個笑話,隻是沒有人在笑。

3、11天:這個數字需要被記住

停業一年,執照還被拖延歸還。在於凱公開發出律師函施壓之後,他終於拿回了證書。

然後是11天。11天後,他再次向全國人大郵寄了廢除尋釁滋事罪的建議書。

有人說這是"任性"。有人說這是"硬漢"。我覺得這兩個詞都不夠準確。

任性是一種不計後果的衝動,它不需要理解代價。於凱顯然理解代價,他剛剛付出了整整一年。"硬漢"這個詞帶有一種審美化的色彩,好像這是一種值得欣賞的氣質展示。但於凱做的事情,其實沒有那麽浪漫。

他隻是認為這件事是對的,然後繼續做了。

在一個正常的法治環境裏,這種行為甚至不需要任何勇氣,就像你認為紅綠燈設置有問題、寫信給交管部門建議改進,不需要勇氣,隻需要一個信封和郵票。

11天這個數字令人心情複雜的地方恰恰在這裏:它揭示的不是於凱有多特別,而是他做的事情本來應該有多普通。

一個公民,拿回自己的證件,繼續行使法律賦予他的權利。這件事如果需要被以"11天"來強調、以"鐵骨錚錚"來形容,那出問題的地方,不在於凱身上。

4、沒有壞人的荒謬劇

於凱這個案子,可能讓很多人想找一個具體的壞人。

但你仔細看整個鏈條:青島市司法局的工作人員執行上級意誌;執法辦案中心的人走程序;每一個環節的人,大概都有文件可以援引,有依據可以出示。沒有哪個人會在事後說"是我做錯了"。每個人都隻是在做"該做的事"。

這就是製度性問題的核心特征:它不需要任何一個壞人,隻需要每一個人都照章辦事。章,是可以被寫成任何形狀的。

一個建議廢除模糊條款的律師,被用模糊條款懲處。一個控告司法局長的律師,被沒有文書地帶走。沒有哪個環節看起來是錯的,但結果是荒謬的。

這種荒謬,是係統性的。它不會因為某一個具體官員被處分而消失,因為它存在於規則的結構本身。

於凱一直在做的事,就是指著這個結構說:這裏有問題。然後這個結構回應:是你有問題。

5、沉默是一種投票

於凱這個案子,有人會說:我不是律師,和我沒什麽關係。

這種想法本身,就是"尋釁滋事""炒作案件""擾亂公共秩序"這類詞匯存在的最大價值所在。模糊,意味著它可以適用於任何人。

而讓大多數人覺得"和我沒關係",它就可以一次隻適用於一個人,直到輪到你的時候,已經沒有人在旁邊了。

於凱被帶走的理由,是"擾亂公共秩序"。他做的事是:一個人,站在大院門口,舉了一塊牌子,上麵寫了幾句話。

一個人。

沒有聚眾。

沒有煽動。

周遭連第二個人都沒有。

如果這叫"擾亂公共秩序",那這個"秩序"本身,可能才是需要被討論的問題。

一個律師,行使法律明確賦予的權利——提立法建議、控告官員——然後消失了。沒有文書,沒有通報,沒有任何正式的告知。消失這件事本身,就是一種表態。

於凱試圖提議廢除的,是一種可以懲罰任何人的模糊性。他現在正在親身證明這種模糊性的威力。而我們能做的,至少是記住這件事,記住它發生過,記住它正在發生。

記住,是最低限度的不服從。而最低限度的不服從,在某些時刻,也是唯一有意義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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