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法律層麵並沒有一條專門命名為“禁止暗殺外國領導人”的成文法(Statute),但在**行政命令(Executive Order)**層麵,美國政府自1970年代起就明確禁止此類行為。
以下是關於這一問題的詳細拆解:
1. 核心依據:第 12333 號行政命令
目前生效的最權威規定是 1981 年由裏根總統簽署的 第 12333 號行政命令 (Executive Order 12333)。
-
內容: 其中第 2.11 節明確規定:“任何受雇於美國政府或代表美國政府行事的人員,不得參與或共謀參與暗殺(assassin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