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公民一直是不需要攜帶身份證明的。警察不能強製要求公民隨身攜帶身份證明。如果執法機構懷疑一個人的身份,需要提出證據。但現在正演變成:你不能當場出示證明就是非法移民。這是舉證義務的轉移,是要求公民自證其罪。都是違憲的。
我們問一個問題,當有色人種,婦女還沒有選舉權的時候,會不會出現選舉要求出示公民身份證明的事?如果是基於財產門檻的投票權,會不會出現選舉要求出示公民身份證明的事?
選舉隻有一天。肯定有很多公民因種種原因一時不能出示額外要求的證件。這裏的問題是:因不出示證件而讓非公民投了票;還是因要求證件讓一些公民失去投票權。哪一個對公民的權利危害更大?哪一個對憲法的權利侵蝕更大?哪一個對民主的基礎危害更大?
對這些問題的理解不同,才應該是分歧的基礎。但可悲的是,沒有人真正去探討這些問題。雙方都僅出於能讓自己贏得選舉的目的動機,在做爭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