誨淫誨盜與誨恨誨誣

劉虎被成都警方以“誣陷罪”“非法經營罪”刑事拘留了。先說第一宗罪,誣陷罪(誣告陷害罪)的立案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具體如下:
1.捏造犯罪事實。行為人必須無中生有地編造他人實施犯罪的行為,且該事實需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
二、向國家機關或有關單位告發。需將捏造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如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他依法有權處理刑事案件的單位進行告發。
三、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具有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故意。

劉虎隻是在自媒體上發表文章,並未向任何國家機關舉報任何人和事,文章所敘事實均由當事人提供,不存在主觀編造,所以就不存在“使他人被追究刑事責任的故意”。劉虎沒觸犯“誣陷罪”卻被誣陷有不解之緣,早在2013年,他就被誣陷“誹謗罪”羈押了346天,最後檢察院以“證據不足”免於起訴。這說明,當年有人編造劉虎的犯罪事實,並向司法機關告發,主觀上具有使劉虎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強烈故意,這完全符合“誣陷罪”的要件,而且導致劉虎被羈押近一年,屬於“情節嚴重”的誣陷罪。

現在,劉虎又被誣陷犯了“誣陷罪”——他沒告發任何人,得先有告發才後有“誣告”吧。劉虎文章發在網上後,被曝光官員的上級紀檢部門曾主動跟劉虎聯係,要核實該書記的違規情況被劉虎拒絕,並明確告之不做舉報。紀檢部門都主動找上門了,劉虎依然拒絕告發,反而被“誣陷罪”刑拘,究竟誰又在誣告陷害劉虎?

劉虎確實很讓領導討厭,官憤極大,但找個合適罪名就那麽難嗎?具體辦事人員還是有點懶政了。2013年北京警方找了個“誹謗罪”就比較機靈,後來發現“誹謗罪”屬自訴案,立馬打補丁加上“尋釁滋事罪”“非法經營罪”勉強挽留劉虎多住了一段時間。若嚴格追究,2013年告發劉虎的某官員妥妥地犯下了“誣陷罪”。現在成都警方好像朦朧意識到劉虎被人誣告了,幹脆以誣製誣,先把“誣告陷害”帽子扣給劉虎。

美麗而衣衫單薄的性感美女惹得衛道士心裏燥熱,就攻擊她們“誨淫誨盜”,因為他們的淫欲盜意被喚醒了。笑嘻嘻的劉虎到處挖掘真相還軟硬不吃,惹得官爺心驚肉跳,想誣陷之情油然而生。劉虎好像是天生“誨恨誨誣”的體質,注定在被誣陷裏打滾。

再看第二條罪名“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的構成要件如下:
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市場管理秩序,具體包括國家對專營、專賣物品及特定業務的許可管理製度。

寫文章替人申冤收取相應費用就跟找人寫訴狀要付費一樣天經地義,如果這算“非法經營”,世上就沒有合法交易了。

也許,有關部門把曝光官員瀆職貪腐當成“國家專營”了,某些真相跟煙草、外匯一樣都屬“專賣品”。要不,有關部門試行一下真相曝光級別許可證製唄,任何稀缺都帶來暴利,真相稀缺了,曝光就有利可圖,用曝光許可證製度把真相和利益壟斷起來以補貼國用,還能減少偷窺,一舉三得。

202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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