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著名的美國最高法院推翻、修正或限製陪審團判決的例子:

本帖於 2026-01-10 19:19:10 時間, 由普通用戶 bustout 編輯

1. 寶馬訴戈爾案 (BMW 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 1996)

這是關於懲罰性賠償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 案情: 一名醫生(戈爾)購買了一輛寶馬,後來發現該車曾被重新噴漆以掩蓋運輸中的損壞。陪審團最初判給戈爾 4,000 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高達 400 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後來被州法院減至 200 萬美元)。

  • 高院介入: 美國最高法院最終介入,認為 200 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相對於 4,000 美元的實際損失來說“極度過分”(grossly excessive),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 結果: 這一判決確立了評估懲罰性賠償是否合理的三個“指南針”標準,限製了陪審團在賠償金額上的自由裁量權。

2. 埃克森美孚訴貝克案 (Exxon Shipping Co. v. Baker, 2008)

此案源於 1989 年瓦爾迪茲號(Valdez)油輪漏油事故。

  • 案情: 陪審團判處埃克森美孚支付 50 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

  • 高院介入: 經過多次上訴,最高法院最終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在海事法框架下,50 億美元的數額過高。

  • 結果: 最高法院將判決金額大幅削減至約 5 億美元(即與補償性賠償 1:1 的比例)。這實際上是用法律準則直接否定了陪審團的巨額裁決。

3. 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 2010)

雖然這不直接是“推翻一個具體刑事陪審團判決”,但它展示了最高法院如何通過法律解釋使之前的定罪變得非法。

  • 背景: 許多基於嚴厲槍支管製法律而作出的陪審團定罪,在最高法院裁定這些法律違憲後,實際上都被法律層麵撤銷或無法維持。

4. 關於“法律審後判決” (JNOV) 的程序示例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陪審團給出的結論完全沒有證據支撐,法官可以行使 JNOV

  • 典型邏輯: 即使陪審團說“A 有罪/有責任”,法官可以裁定:“即便我們以對原告最有利的角度看所有證據,法律上依然無法得出 A 有責任的結論。”

  • 限製: 根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法官不能輕易推翻陪審團的事實認定,因此這種介入通常隻發生在“純法律錯誤”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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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ou are right. it's just very,very rare. -shellz- 給 shellz 發送悄悄話 shellz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10/2026 postreply 19:14:21

而且,這些都是 民事訴訟 案。 -shellz- 給 shellz 發送悄悄話 shellz 的博客首頁 (0 bytes) () 01/10/2026 postreply 19: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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