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寶馬訴戈爾案 (BMW of North America, Inc. v. Gore, 1996)
這是關於懲罰性賠償最著名的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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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一名醫生(戈爾)購買了一輛寶馬,後來發現該車曾被重新噴漆以掩蓋運輸中的損壞。陪審團最初判給戈爾 4,000 美元的補償性賠償和高達 400 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後來被州法院減至 200 萬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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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介入: 美國最高法院最終介入,認為 200 萬美元的懲罰性賠償相對於 4,000 美元的實際損失來說“極度過分”(grossly excessive),違反了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的正當程序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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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這一判決確立了評估懲罰性賠償是否合理的三個“指南針”標準,限製了陪審團在賠償金額上的自由裁量權。
2. 埃克森美孚訴貝克案 (Exxon Shipping Co. v. Baker, 2008)
此案源於 1989 年瓦爾迪茲號(Valdez)油輪漏油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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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陪審團判處埃克森美孚支付 50 億美元的懲罰性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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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介入: 經過多次上訴,最高法院最終審理了此案。法院認為在海事法框架下,50 億美元的數額過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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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最高法院將判決金額大幅削減至約 5 億美元(即與補償性賠償 1:1 的比例)。這實際上是用法律準則直接否定了陪審團的巨額裁決。
3. 麥克唐納訴芝加哥案 (McDonald v. Chicago, 2010)
雖然這不直接是“推翻一個具體刑事陪審團判決”,但它展示了最高法院如何通過法律解釋使之前的定罪變得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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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許多基於嚴厲槍支管製法律而作出的陪審團定罪,在最高法院裁定這些法律違憲後,實際上都被法律層麵撤銷或無法維持。
4. 關於“法律審後判決” (JNOV) 的程序示例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陪審團給出的結論完全沒有證據支撐,法官可以行使 JNO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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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邏輯: 即使陪審團說“A 有罪/有責任”,法官可以裁定:“即便我們以對原告最有利的角度看所有證據,法律上依然無法得出 A 有責任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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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製: 根據美國憲法第七修正案,法官不能輕易推翻陪審團的事實認定,因此這種介入通常隻發生在“純法律錯誤”的情況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