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B1A傑出人才移民不需證明對美國有用隻要證明滿足下列十項條件中的三項即可。對美國有用那是EB2國家利益豁免移民的條件

 

根據美國移民法(Immigration & Nationality Act)第203(b)款(1)條(A)項的定義,“傑出人才”(Alien of Extraordinary Ability,簡稱EB-1A),又稱特殊技能人才,是“具有卓越專業能力,在其領域中少數的頂尖人物之一(Extraordinary ability means a level of expertise indicating that the individual is one of that small percentage who have risen to the very top of the field of endeavor)”。

傑出人才的具體衡量標準及要求是什麽

 

以上法律條文隻提供了一個非常抽象的定義,並沒有給出“傑出人才”的具體條件和衡量標準。對於如何衡量“傑出人才”,聯邦院新推出的移民法8 CFR 204.5(h)(3)提出了從如下兩個方麵的衡量標準:

用第一種標準來衡量“傑出人才”,申請人隻需證明他/她曾經獲得過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僅憑此項國際知名獎勵,無須提供其它證據,即可滿足傑出人才的標準,輕而易舉地移民美國。至於什麽樣的國際獎項才是被移民法接受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移民法並無確切定義或具體標準。一般來說,諾貝爾獎、奧斯卡獎、奧林匹克獎牌或獎杯,或國際重大發明創造,則可被接受為重大國際知名獎勵。

但是,並不是隻有獲得諾貝爾獎或奧林匹克獎之類的重大國際知名大獎的人才算是傑出人才。移民法提供了另外一種相對寬鬆的衡量標準,即申請人隻需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標準中的任意三條,就可申請傑出人才移民。我所為客戶申報的大量傑出人才成功案例,都是以此種標準提出申請並獲得成功。

如果上述標準對申請人的職業不適用,申請人可以提交「類似材料」來證明申請人的成就。

  • 申請人是否曾經獲得過一項或一項以上的重大國際知名獎勵(a one-time achievement (that is, a major, international recognized award));
  • 申請人是否符合移民法規定的十條申請條件中的任意三個條件(at least three of the following):
    • “全國性或國際性獎項”(Nationally or Internationally Award)。 在其領域內,曾獲得稍次一些的國家獎(不一定是美國的)或國際認可獎項,證明在該領域內具有優異成就;
    • “受邀請專業協會會員資格”(Invited Membership)。 此類專業協會由該領域的國家或國際專家評定具有傑出成就人士才能加入為會員;
    • “媒體的報道”(Published Material About You)。 專業刊物及主要商業出版物,或主要媒體上發表過關於此申請人及其相關工作的報導,或曾有重要媒體報導過申請者以及申請者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成就(發表文章必須包括標題、日期、作者、必要時應加以翻譯);
    • “評審鑒定”(Judging or Review)。 在其領域內,曾經以個人或委員會成員身份擔任評審,對其專業領域或其它相關領域內的其它人的作品進行評審鑒定;
    • “原創性的重要貢獻”(Original Contributions)。 在其領域內,曾經作出過學術研究或藝術上的獨創、原創性的重要貢獻;
    • “學術文章”( Scholarly Articles)。 在所屬專業領域內的國內、國際刊物期刊或其它重要媒體上發表過的專業作品,如學術論文,書籍、學術文章等;
    • “展覽或展示”( Exhibitions or Showcases)。 在國家級或具有較高聲譽或較大影響的藝術展覽會或其他場所上,舉辦作品展覽或其他展示活動;
    • “領導作用/關鍵作用”( Leading/Critical Role)。 在工作機構、重要專業組織、團體擔任主要領導或其它重要職務;
    • “高薪”( High Salary)。 在相關領域,申請人的薪資、報酬、或待遇遠遠高於其它同行;
    • “商業成功”( Commercial Success)。 在表演、藝術上獲得商業方麵的成功,並通過票房收入、影片、錄音帶、錄影帶、DVD等的銷售量得到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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