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州法官的產生,由各州憲法規定。各州法官的選任製度的差別是極大的,但可以概括為兩種:選舉製(Election)和任命製(Appointment)。

選舉製(Election)
選舉製主要包括3種方式:
Partisan Election (黨派提名選舉),即各黨派提名候選人, 公民選舉產生法官。
Non-Partisan Election (非黨派提名選舉)模式,即各黨派提名候選人, 但不會標識其所屬黨派,公民選舉產生法官。
Legislative Election(州議會選舉),在實行議會選舉的州裏,候選人在議會選舉中獲勝,才能當選為法官。
任命製(Appointment)
任命製的法官是由政府、立法機關或者地方最高法官任命。常見的任命製方式包括:
Gubernational Appointment(州長任命),當州法官名額出現空缺時,有意向成為法官的人將主動向州長的法律顧問處提交應聘書,當地律師協將進行篩選,州司法委員進行審查,最後州長進行任命。
Assisted Appointment(輔助任命),也稱作Missouri plan(密蘇裏計劃)或 merit selection(擇優選舉)。在這種模式中,州律協和/或行政部門選出代表組成提名委員會(nominating commission),該委員會將審查法官候選人資格,並向州長提交一份名單,州長從這份名單中任命法官。法官上崗試用1年後,再由公民在下一次選舉時按照工作成績重新投票選舉,決定其去留。
實際上,“密蘇裏計劃”融合了任命製和選舉製,核心是基於品德的選舉程序,讓法官的選舉盡量擺脫政黨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