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和日建交時: 日本國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國政府的這一立場,並堅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條的立場。

《波茨坦公告》第八條“開羅宣言之條件必將實施,而日本之主權必將限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及吾人所決定其他小島之內”。 從公告上下文來看,這一條主要確定戰後日本的領土範圍和重申日本歸還竊取的他國領土。 據此看,此條所提及的“必將實施”的“開羅宣言之條件”自然包括《開羅宣言》所規定的:“日本所竊取於中國之領土,例如東北四省、台灣、澎湖列島等,歸還中國﹔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務將日本驅逐出境。 《波茨坦公告》英文抄本 根據《波茨坦公告》和《開羅宣言》,日本作為戰敗國,在釣魚島甚至琉球(衝繩)的主權歸屬上是沒有說話的份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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