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戰後反法西斯同盟在《聯合國憲章》中對日本、德國等戰敗國設立的約束性條款。 該條款主要包含在《聯合國憲章》第53條、第77條和第107條。 其中第107條規定最為關鍵:“本憲章並不取消或禁止負行動責任之政府對於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中本憲章任何簽字國之敵國因該次戰爭而采取或受權執行之行動。 簡單來說, “敵國條款”授權同盟國可在必要時對日本采取軍事行動,且無需聯合國安理會批準。 這是為了防止法西斯勢力死灰複燃設定的特別規則。 日本於1956年加入聯合國時接受了這一條款。 盡管1995年聯合國認為“敵國條款”已經過時並考慮刪除,但該條款 迄今仍保留在《聯合國憲章》中。
什麽是聯合國的“敵國條款”?
所有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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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都知道聯合國的東東都沒有實際約束力的。德、日當時遵守實際是想休養生息,現在他們想要怎樣誰攔得住?誰敢跟他們動武?
-Penu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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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25 postreply
19:5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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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解體,烏克蘭恢複立國,也是包括俄國多方在聯合國共同簽署的條約,現在管屁用啊!
-Penui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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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25 postreply
19:5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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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5年日本以 “條款歧視” 為由推動刪除,但修憲需五常一致同意而未果,至今仍保留在聯合國憲章中。
-80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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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2025 postreply
20:04:29